風險1:違反發票管理辦法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編號、流水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及備註欄。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和內容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出票人開具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取得未按規定標註的發票,明顯屬於取得不合規票據,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將責令其改正,稅務機關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
風險2:增值稅風險
企業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企業已經抵扣了,就要把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風險三:企業所得稅風險
企業取得的不規範且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十二條公告》
風險四:土地增值稅風險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規定的公告》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