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錄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進入發票管理模塊,選擇紅字信息表,點擊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進行填寫;
2.未抵扣的紅字信息表由賣方開具,輸入原發票代碼和編號,點擊下壹步;
3.系統生成紅字信息表,點擊保存上傳,等待系統審批;
4.返回上壹頁,點擊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進行查詢;
5.系統列出已審核的紅字信息表,點擊【確定】打開紅字信息表;
6.系統會自動生成紅字專用發票,點擊開具。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