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 財會[2006]3號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由於這個預計負債,稅法未確認損益,而會計已經確認,會產生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所以答案是“會產生”的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簡稱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兩者在或有事項的概念和確認條件上是壹致的,但對預計負債的計量不同。舊準則對預計負債的計量只有初始計量,即按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計量。而新準則對預計負債的計量分為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初始計量按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計量,如果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後確定最佳估計數;後續計量指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應作相應的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財會[2004]3號)的規定,由於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預計負債是納稅人根據有關情況預計的,其尚未發生,金額也是估計的,違反了真實發生原則和確定性原則,與其相關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只有待預計負債實際發生時,與其相關的損失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因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或有損失在當期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轉回或實際發生時可以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例1: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與乙公司簽訂了互相擔保協議(與取得收入有關),而成為壹起訴訟的第二被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訴訟尚未判決。但是,由於乙公司經營困難,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律顧問的職業判斷,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擔100000元的還款連帶責任。至2008年底,該訴訟還未判決,這時,公司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擔150000元的還款連帶責任。2009年,乙公司經營情況好轉,在年底還清了全部欠款。假定甲公司每年實現的利潤均為100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預計未來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扣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甲公司因簽訂互相擔保協議而成為訴訟的第二被告,符合“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條件。因此,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確認壹項金額為100000元的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100000。 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7年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應繳企業所得稅363000元[(1000000+100000)×33%]。 2007年12月31日,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100000元,計稅基礎(成本)為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兩者之間的差額100000元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元(100000×33%)。 借:所得稅 3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63000。 2008年12月31日,根據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由於此時公司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擔150000元的還款連帶責任。因此,甲公司應將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調整為150000元,即2008年應確認預計負債50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50000。 與2007年壹樣,甲公司在申報2008年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6500元(50000×33%),應繳企業所得稅346500元[(1000000+50000)×33%]。 借:所得稅 3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6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46500。 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還清了欠款,甲公司應將往年確認的預計負債沖回。 借:預計負債--未決訴訟1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50000。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因計提預計負債而計入損益的損失金額,如果在前期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轉回原計提的損失時允許企業在轉回當期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原計提的預計負債而增加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不計入轉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9年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000元,應繳企業所得稅280500元[(1000000-150000)×33%],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 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80500 遞延所得稅資產49500。 例2:甲公司2007年、2008年的情況同例1。2009年,法院判決甲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170000元,甲公司隨即用銀行存款進行了支付。 借:預計負債--未決訴訟150000 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銀行存款 170000。 2009年,會計上確認支出20000元,而稅務上確認損失17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損失150000元。因此,甲公司申報2009年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000元。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與例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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