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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納稅的行政處罰

法律解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就稅務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它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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