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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指南(條件+材料+流程)

  溫州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指南(條件+材料+流程)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或者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單獨申請簽註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壹)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註。

 (二)商務: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或者駕駛專用交通工具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企業機構須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開辦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其他:因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

申請材料

 (壹)內地居民單獨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3、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也可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須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圖片;

 4、按規定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註。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內地居民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還須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的,無須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三)與申請往來港澳簽註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探親。

 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交驗親屬關系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相應香港進入許可復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向同壹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商務。

 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復印件;企業機構人員還須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申請多次商務簽註的,須連續6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本人屬於該企業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事由說明。

 企業機構在備案時已提交過上述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機構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商務簽註時無須重復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團隊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4、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5、逗留。

 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人員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須提交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赴澳門隨任,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原件。

 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外地雇員逗留許可”名單》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交驗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6、其他。

 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赴澳門(香港)的,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辦理方式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由本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相應規定提交申請:

 (壹)未滿16周歲人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並留存復印件;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委托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並留存復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申請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須出具委托書,被委托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申請人在港澳地區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組織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的,以及在港澳就業期間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可由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逗留簽註。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有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四)內地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在香港或者澳門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辦提出申請的,可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辦理基本流程

 (壹)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並按規定采集指紋信息;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證件換發、補發

 (壹)換發、補發的情形。往來港澳通行證損毀、遺失或者被盜搶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於擬申請簽註有效期的;個人身份信息變更的;補充申請免登記使用港澳自助通關服務的;持本式往來港澳通行證需換發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其他確需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情形。

 (二)申請材料。內地居民應按照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簽註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區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20日內予以簽發。

 內地居民因奔喪、治療重癥、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急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證60元,往來港澳壹次有效簽註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註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壹年)多次有效簽註每件80元,壹年以上(不含壹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註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不含兩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註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註每件240元。

證件有效期

 (壹)批準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兩種:有效期為5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16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

 (二)批準簽發往來港澳簽註。

 1、探親簽註(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若申請人為60周歲(含)以上人員,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對隨同申請人可簽發與主申請人有效期、有效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

 2、商務簽註(S)。

 已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根據備案規定,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未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駕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專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或者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簽註(L)。

 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於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

 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註(G)。

 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對經批準實施多次“個人遊”試點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

 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5、逗留簽註(D)。

 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簽發多次簽註;簽註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的最長有效期簽發。持證人應當按照香港進入許可的規定入出香港。

 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以及就業人員的親屬,簽發多次簽註。赴澳門隨任,簽註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上的擬申請簽註有效期簽發;赴澳門就學,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社會文化司批準的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澳門逗留許可有效期。

 6、其他簽註(Q)。

 可以根據事由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有特殊情形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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