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地點、繳納期限(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的除外)與增值稅相同。但按照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2.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以下統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
3.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還應當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寫《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上報給主管稅務機關。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