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
國務院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為廣告、娛樂行業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是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點。(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幻燈、路牌、招貼、廣播、電視、電影、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文體節目或者通告、經營服務項目、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的這類屬於廣告服務,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歌廳、舞廳、保齡球、遊藝,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包括射擊、狩獵、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跑馬、遊戲機、射箭、飛鏢等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都屬於服了服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壹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三條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因此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