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服役制度
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
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誌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2、銜級制度
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置,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壹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3、管理體制
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壹,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4、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征集工作壹般每年壹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擴展資料:
中國兵役制度包括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壹定的年齡內必須服壹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又稱募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合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
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壹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