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和地稅的區分,古今中外都有。主要區別在於收的稅不壹樣,不用擔心重復征稅。
在中國,按機構分,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前者是直屬機關,國務院,後者屬於地方政府。稅收分別進入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
現行的分稅制基礎和稅種劃分是在1994年奠定的,這壹改革也對中國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央財政很尷尬。
在“財政包幹”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異地吃飯”,賦予地方政府投資權和財政收入處置權,使得地方政府的投資動機空前高漲。另壹方面,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條塊分割”企業的舊體制,使得各級都以地方利益為重,導致不計後果的盲目發展和重復建設,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當時中國的行政體制不可能對地方政府的行為產生任何影響。
與此同時,盡管經濟快速增長,GDP平均增速達到9.5%,但稅收收入增速明顯滯後於稅源增速。從1979到1993,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8.4%,到1993,已經下降到12.6%。
由於中央財政收入嚴重不足,甚至出現了兩次中央向地方財政“借錢”的情況。80年代中期的“能源交通基金”和80年代中期的“預算調節基金”以及1989都是維持中央財政正常運轉的非常措施。
1993 165438+10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時任總理的朱镕基率領60多人的大集團轉戰南北兩個多月,去了十幾個省,與地方官員面對面算賬。
94稅制改革,稅種統壹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種,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設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收管理;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
稅權是根據稅源大小劃分的。稅源分散、收入分散、覆蓋面廣的稅種壹般歸為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壹般歸為中央稅。
增值稅作為穩定的稅收來源,是稅改後最大的稅種,占稅收總額的43.7%,流轉稅的75%。中央認定地方稅基全額返還,中央和地方按照75: 25的比例分享增長型增值稅,鼓勵地方按照1: 0.3的系數返還方式增加收入。核心原則是“保護地方利益,中央政府應采取適當措施”。
個稅改革後的第壹個月,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的項懷誠收到最新的個稅月報後松了壹口氣。每月稅收增長61%,1,994-2003年,中國財政收入年均增長17.4%。
分稅制改革是壹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不是“擴中央縮地方”,而是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大大淡化政府與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為市場經濟的跨省發展掃清障礙。從此,我國的財稅體制進入了長期穩定的軌道,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央財力的控制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此後,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土地財政的問題逐漸顯現。
國稅和地稅的稅種如下:(僅供參考,以官方發布為準)
國家稅收類別包括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8.本地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0.中央稅和* * *稅的滯納金、滯納金和罰款。
11.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交易印花稅先征後征);
12.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後新辦理工商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的其他相關稅費。
地方稅類別包括
1,繳納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保險公司總行集中繳納),
6.財產稅,
7.旅行稅,
8.印花稅,
9.農牧業稅,
10,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
11,耕地占用稅,
12,契稅,
13,土地增值稅。
14,地方教育附加費。
15、營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