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繳稅款如何處罰?
(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二)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最長不超過15日;
(三)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應納稅款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1.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不納稅、滯納金和提供擔保。
(五)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銷售。
(六)稅務機關將定期在納稅場所或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欠稅情況。
(七)欠稅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前,應向稅務機關申報。
(八)納稅信用等級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