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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制度三個基本要素是什麽

我國稅收制度三個基本要素是,即征稅對象、稅率和納稅人。

1、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的對什麽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壹種稅與另壹種稅的重要標誌。如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消費稅條例所列舉的應稅消費品,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等。

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因為它體現著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著某壹種稅的基本征稅範圍。征稅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可劃分為流轉額、所得額、財產特定行為等四大類,通常也因此將稅收分為相應的四大類即流轉稅或稱商品和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

2、稅率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誌。中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亦稱“納稅主體”。指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稅收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壹。每壹種稅都規定有相應的納稅人。如產品稅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又如國營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稅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為納稅人等等。

擴展資料

納稅人的權利

壹、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局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局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稅務局。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壹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壹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稅務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壹、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稅務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稅務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壹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局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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