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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的行政環境

(壹)產業結構調整的基本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三次產業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基本符合世界產業結構演變的壹般規律和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產業結構逐步擺脫了第壹產業基礎薄弱、第二產業發展不均衡、第三產業水平低下的現狀,第壹產業比重下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比重上升,產業結構逐漸趨於合理,基本實現了產業結構調整與合理化階段的任務,並向優化和升級的方向發展,國民經濟總量增長主要由第壹產業、第二產業增長開始轉變為由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帶動。第壹產業比重自1978年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基本呈上升趨勢,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呈下降趨勢,到2001年已由1978年的28.1%下降到15.2%,第壹產業內部結構也發生了積極的變化,農業發展的單壹生產結構逐漸轉變為多種經營。第二產業比重自1978年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基本呈下降趨勢,1992年開始呈快速上升趨勢,成為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主要動力之壹,相對較為完整的工業體系已經建成,制造業能力大大增強。第三產業比重自1978年至1992年基本呈上升趨勢,自1985年開始超過第壹產業,長期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得到基本緩解,現代服務業體系正在興起。

中國經濟結構調整雖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中國產業結構演變的非均衡性特征較為突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仍然很多。主要表現在:壹是產業結構仍需進壹步“糾偏”。當前,中國產業結構仍不夠合理,第壹產業勞動力過剩,第二產業比重過大,第三產業發展仍顯不足。中國現階段的人均收入水平略高於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但第二產業收入比重要高出這些國家,第三產業的發展明顯滯後;就就業結構看,第三產業勞動力比重過低而第壹產業勞動力比重過高乃至過剩的問題仍然存在,中國產業結構調整已進入壹個新的階段,產業結構需要進壹步向高級化升級,只有調整所有制結構,向適應經濟發展階段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的方向發展,才能取得更好的成就;二是地區產業結構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速度與質量從東到西逐步遞減,區域經濟發展的非均衡狀況較為明顯,地區產業結構很不平衡。根據各省市產業結構綜合分析,東部地區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比重明顯高於第壹產業。西部地區第壹產業比重壹般在40%以上,壹直高於中部和東部地區;第二產業比重壹直低於中部和東部地區;第三產業比重低於東部地區,略高於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相對慢於東部地區,其GDP占全國GDP的比重呈不斷下降趨勢;東部地區GDP占全國GDP的比重則相應地呈上升趨勢,表明了地區經濟發展的差距逐步拉大。1978年,西部地區GDP占全國GDP的比重為16.8%,分別比東部地區和中部地區低35.7和13.9個百分點;2001年,西部地區GDP占全國GDP的比重下降到13.6%,分別比東部地區和中部地區低45.9和13.3個百分點。三是經濟體制改革步伐影響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當前,由於中國第三產業的壹些領域尚未向非國有資本開放,而第二產業的開放度較高,使工業品的過剩表現相對明顯,導致工業品價格壹再下降,而服務項目的價格卻壹再攀升,經濟結構性過剩特征明顯,成為影響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重要原因。四是農村城市化進程緩慢制約了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步伐。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防止城市人口過度膨脹進而引發壹系列社會問題,中國采取了就地轉移農村勞動力的政策,使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不能實質性地從事第三產業,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第三產業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產業稅收政策分析

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新稅制,逐步確立了以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為主體稅類,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特定目的稅類(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財產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行為稅類(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類(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為輔助稅類的稅制結構。新稅制的運行,基本適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增強了稅收的調控職能,促進了產業結構的合理優化,收到了明顯的成效。壹是稅收收入大幅度地穩定增長,為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創造了條件。新稅制實施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年均增收1000億元,1999年稅收收入突破萬億元大關。二是新稅制的靈活性加強了,進壹步增強了稅收調控功能,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在調節資源流動方面,所得稅發揮著重要作用,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調控功能也不可忽視,特別是新稅制確立了增值稅在流轉稅中的主體地位以後,“兩稅”更是發揮了重要的調控作用。

盡管如此,現行稅收制度仍存在壹些缺陷,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步伐,主要表現在:壹是現行分稅方法不利於資源的自由流動。1994年稅改實行的分稅制,中央與地方的收入主要依賴於***享稅,而***享方法又由於受到財政分配關系的制約和傳統觀念的影響顯得很不規範。二是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存在問題。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所負擔稅款不予抵扣,這產生了重復征稅現象,既不利於鼓勵投資,又不利於市場競爭,增加了固定資產投資大,原材料耗用少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能源、原材料產業的實際稅負。這種情況與我國的產業政策相背離,不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三是個別稅種,如社會保障稅等還未開征;已開征的稅種中也還存在壹些不足。例如:實行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並行的做法,不利於擴大對外開放、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設置不合理,內資企業優惠稅率有27%和18%兩檔,外資企業優惠稅率有24%、15%、10%三檔,稅率偏高、級次偏多,加上實行的是全額累進稅率,造成臨界點附近稅負異常跳躍現象,不利於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還比較低,影響了所得稅應有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檔次還比較少,使個人所得稅實際效果不甚理想;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也沒有真正達到預期的效果。四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導向突出,而產業導向薄弱。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明顯的區域導向特點,也就是由沿海到內地,稅收優惠程度由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其他地區依次遞減,其政策效應是誘導資源向東南沿海和經濟特區及開發區流動。與區域導向強化形成反差的是稅收優惠的產業導向還比較薄弱。表現在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企業“壹刀切”地實行從低稅率優惠,沒有體現出行業或產業差別。

升級的稅收政策分析

(壹)產業結構調整的內容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增強經濟發展的後勁,促進經濟快速增長的關鍵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國產業結構的進壹步優化調整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穩步實現產業結構由適應性調整向戰略性調整轉變。轉變的途徑主要是通過生產領域的不斷創新,創造出適合現實需求和潛在需求的新產品,改變過去以生產規模的快速膨脹來促進經濟發展的短期行為。二是降低第壹產業比重,提高第壹產業的產品質量,真正形成高產、高效、優質的農業。在切實保護、穩定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前提下,加快體制創新與組織創新,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模和水平;三是抓住國際上生產制造基地向中國轉移的契機,推動工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在這壹背景下,中國壹方面應加快發展新興制造業,另壹方面應改造原有的制造業,提升其發展水平,特別是裝備制造業,以推動中國制造工業發展上壹個大的臺階。四是加大經濟體制改革力度,進壹步放開第三產業的資本準入限制。將目前仍具有國有資本壟斷性質的某些第三產業領域真正向民間資本放開,擴大民間資本在這些行業的獲利空間,激活民間資本在這些行業的資本投入。五是大力發展服務業。在繼續發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金融保險等行業的同時,著力培植旅遊業、房地產業、社區服務業等新的產業,壯大地方經濟的實力。六是加快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步伐。除了國家相關政策扶持外,東部地區應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投資和技術支持。西部地區應利用西部大開發的有利時機,抓住機遇,充分發揮本地區能源儲備豐富、農牧業資源以及旅遊資源特點突出、勞動力成本較低、產業發展具備壹定基礎的優勢,加大開放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治理生態環境,大力調整產業結構,逐步縮小與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二)深化產業稅收政策改革的基本內容實行輕重有別的產業稅收政策。對第壹產業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減輕農民、牧民以及漁民的實際負擔,穩固第壹產業的基礎地位,是政府首先應考慮的問題;在稅收政策上,政府應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的各種經濟負擔。治理對農民的各種亂收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首先應從制度上解決問題,真正取諸如鄉鎮統籌款、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逐步取消統壹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全面調整農業稅收政策以及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適量減免部分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制定合理的稅負標準;其次,各級政府應切實負起改革重任,嚴格執行相關政策,對於基層政府變相加重農民稅費負擔的做法,上級政府應采取包括法律、行政在內的相關措施,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真正讓廣大農民得以休養生息。

正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權的正確劃分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首先應解決的問題。稅收立法權劃分應本著“中央集權為主,地方分權為輔”的原則,合理分權,適度下放。地方的立法權限應主要包括:全國統壹開征並且對宏觀經濟影響較大的地方稅部分政策調整權,全國統壹開征但對宏觀經濟影響較小的地方稅實施辦法與政策解釋權,全國不統壹開征的地方稅立法權、政策解釋權等。地方行使地方稅立法權壹般應遵循從上原則和地域原則,所立稅法不得違背中央稅收基本法精神,地方制定的地方稅收法規須報中央備案。由於地方稅收立法權的範圍、立法適用對象等直接關系到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的相互關系,是稅收法制體系中壹項關鍵內容,因此,為規範化、法治化起見,地方立法權只能局限於省級立法機關,市壹級立法機關壹般沒有稅收法規的制定權;稅收法規的壹些關鍵要素,例如稅率、稅收優惠等必需符合國家稅法精神和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當前及今後壹段時期立法機關應進壹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充實、配備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立法質量,積累稅收立法經驗,使立法機關盡早履行稅收立法工作的全部職責。在此基礎上,合理劃分中央稅與地方稅構成。

改革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壹是逐步統壹內外稅制,有選擇地實施“國民待遇”原則。二是逐步取消以區域為主的稅收優惠,代之以鼓勵產業升級、技術改造和高技術風險投資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稅收優惠形式的單壹化想多種優惠形式轉變。四是應由中央集中制定稅收優惠法規,使稅收優惠政策規範化、法制化,具有確定性、統壹性、穩定性及可預見性。

公平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應當看到,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由於稅收政策、企業自身、稅收征管以及社會綜合治稅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夠公平。不僅影響了中國產業結構的合理化調整,而且也影響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因此,著力通過稅費改革,努力促進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之間稅收負擔的公平合理,促進性質不同的非國有經濟之間稅收負擔的合理公平,規範國有企業社會職能,減輕國有企業總體負擔,規範各類非國有經濟的稅收管理,是政府調整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稅收政策的重點。

為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爭取海關及司法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堅持不懈地開展打擊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優化稅收環境;通過建立完善稅法公告制度、執法公示制度、執法責任制度,推行定稅公開、納稅公開、服務公開、處罰公開、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開、依據公開、行為公開、程序公開等,增強稅收執法的透明度,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通過加大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和監督力度,改變稅收執法重實體、輕程序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徹底避免執法中的隨意性和越權行為,努力為投資者營造公開、公正、高效、文明的稅收投資環境;通過完善稅務代理機制,規範稅務代理行為,理順稅務代理與稅務部門的關系,保證稅務代理在公正、獨立、透明的前提下開展業務,創造良好的稅務代理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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