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的稅種,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根據國家法律的形式而發布實施外,其他稅種都是經過全國人大授權立法,主要是由國務院根據暫行條例的形式來發布實施的,而這些稅收法律和法規便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它們按性質作用可以劃分為五大類,分別是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具體如下:
(1)流轉稅類
流轉稅主要是在生產、流通和服務領域中,以流轉額、服務收入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其中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2)所得稅類
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者的經營利潤和個人純收入進行征稅。其中,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牧)業稅。
(3)資源稅類
資源稅主要是以自然資源作為課征對象的,其中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財產稅類
財產稅主要是根據財產價值進行征稅,其中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
(5)行為稅類
行為稅主要是對企業的某些行為進行征稅的,其中包括: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屠宰稅、筵席稅。
擴展資料: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其具體如下:
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主要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則按照《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