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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享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哪些?

我國享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享有制定稅收法律的權力,其效力範圍遇及全國,在我國現行稅法中,《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例的決定》、《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決定》等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的。

2)國務院。

國務院享有制定稅收行政法規的權力,稅收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目前,稅收行政法規是我國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但是其稅收立法權力的來源是稅收法律的授權,並不是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享有制定稅收地方性法規的權力。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等部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等部門享有制定稅收部門規章的權力,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

5)地方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享有制定稅收規章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來源同樣是稅收法律的授權,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沒有授權,地方政府無權制定稅收規章。如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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