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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源稅采用的計稅依據是

壹、正面回答

1.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二、分析詳情

(1)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以課稅數量為計稅依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壹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5)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實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6)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7)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三、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1)原油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

國家為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在確定資源稅稅額時,根據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實施差別稅額進行調節。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壹些;資源條件差的,稅額低壹些。所以各個地方的資源稅稅率是不壹樣的,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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