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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戶口在太原,我戶口在外地(非農業)。妳能把我的賬戶轉到太原嗎?

太原市公安局貫徹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太原市人民政府〔2007〕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壹,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

1.取消全市“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劃分,統稱為“居民戶口”。從統計學上講,人口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分為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

2.新發放的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登記證不再標註戶口性質,“戶”欄壹律打印為“戶”或“集體戶”。

3、原《戶口簿》,按自願原則更換。

4、對戶口遷入本市以外的,如外地或本人要求註明戶口性質的,按歷史記載辦理;因多次遷移難以確定戶口性質的,原則上居住在城市建成區的按“非農業”戶口遷出,居住在農村的按“農業”戶口遷出。人民群眾有特殊需要,必須通過調查如實標註。

第二,購房者的賬戶準入

在我市轄區購買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全款付清,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所有權證,實際居住並有穩定收入的外國公民,允許其隨* * *居住的直系親屬落戶。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部門根據建設部有關規定開發銷售的商品房,不包括二手房和自建房;同壹產權的商品住房,產權人為外地居民的,允許其中1人按照購房相關條件辦理落戶;如果產權人壹方是太原市常住人口,外地有人不再按購房落戶政策遷入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所在社區出具的穩定收入證明;

5.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6.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證明;

7.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證明;

8、本市《暫住證》、房屋所在地社區證明;

9.申請直系親屬隨遷的,在申請子女隨遷時出具直系親屬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

處理流程: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填寫申請遷入的理由,並將此表及相關產權證交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房地局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上簽註蓋章後,到派出所開具調查報告,由所長審核簽字,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經市公安局批準後憑《戶口遷入證》落戶。申請材料中各種文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簽字確認,復印件經局長審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材料,每月向市公安局上報壹次。市公安局收到材料後壹個月內完成審批。

三、直系親屬的戶口準入

對在我市有常住戶口、居住條件和穩定收入的居民及其同住的直系親屬,應允許其作為外地居民落戶。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辦理其他子女以投靠父母為名從外地後續或連環遷移。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穩定收入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證或房屋證明;

5、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6.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證明;

7.直系親屬證明,申請生育時同時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處理流程: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填寫遷入登記表,填寫申請遷入原因,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經所長審核簽字,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報公安局、縣(市)局審批後,憑戶口遷入證落戶。申請材料中各種文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簽字確認,復印件經局長審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材料,每月向公安分局和縣(市)局上報壹次。公安分局、縣(市)局收到材料後壹個月內完成審批。

四、各類人才戶口準入

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我市緊缺特殊技能的外籍公民,願意在我市就業並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允許在我市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省級部門頒發的《畢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或復印件或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的特殊技能證書;

4.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5.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6.各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處理流程:

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遷移登記表》,並將申請遷移的原因填寫為“人才遷移”。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憑此表和學歷證明到山西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辦理考試手續。屬於我市緊缺專項技能的,憑此表及相關技能證明到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審核手續,以上部門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上簽註並蓋章,然後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所在派出所申報;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所在派出所申報。由登記的民警出具協查報告,經所長審核簽字,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經市公安局批準後憑《戶口遷移證》落戶。申請材料中各種文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簽字確認,復印件經局長審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材料,每月向市公安局上報壹次。市公安局收到材料後壹個月內完成審批。

五、納稅人的賬戶準入

當年在我市納稅3萬元以上並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私營企業,允許其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本年度繳納國稅(含地稅)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6.無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證明;

7.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證明;

8、本市的《暫住證》;

9、申請直系親屬的,出具直系親屬證明,申請子女的同時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10,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該企業職工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

處理流程:

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填寫申請遷入的理由,並直接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籍民警出具調查報告,由所長審核簽字。經市公安局批準後,申請人憑《戶口遷移證》落戶。企業有集體戶的,就落在集體戶上;如果企業沒有集體戶,就落在派出所專門設立的集體戶上。申請材料中各種文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簽字確認,復印件經局長審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材料,每月向市公安局上報壹次。市公安局收到材料後壹個月內完成審批。

六、本市單位招聘人員的戶口準入

凡被我市用人單位招用的,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並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準予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具有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職稱)證書;

4.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人事、勞動證明;

6.各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8.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9.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證明;

10,《暫住證》;

處理流程:

用人單位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並填寫申請遷入的理由。然後,單位憑此表和技術等級證書到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審核手續。勞動部門在遷入登記表上簽字後,到派出所開具調查報告,經所長審核簽字,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報市公安局審批。單位有集體戶的,就落在集體戶上;單位沒有集體戶的,就落在派出所專門設立的集體戶上。申請材料中各種文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簽字確認,復印件經局長審核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材料,每月向市公安局上報壹次。市公安局收到材料後壹個月內完成審批。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入人員、聘用人員和國家公務員仍按現行管理辦法結算。

七、建立集體戶的條件

凡有自有產權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職工人數超過10人,凡能為職工提供合法集體住所,並確定專人管理集體戶口的單位,均可向駐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由派出所審核,報公安局和縣(市)局批準並報市公安局備案後,設立集體戶。單位無條件設立集體戶,派出所設立專門的集體戶,統壹解決投資納稅人和招聘人員的問題,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集體戶口人員(不含各類學生集體戶)結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後(憑《房產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單位住房證明等有效證件)可在本市遷入。

八、直系親屬是指:夫妻、父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到婚齡的子女須有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婚、喪偶的除外)。直系親屬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公安機關或公證處出具的直系親屬證明及其他有效證件。

9.計劃生育證明是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處罰證明。

10.戶籍證明是指戶籍證明或常住戶口本的電腦打印件,必須有18居民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

XI。申請遷入登記表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重新設計,並在太原市政務大廳網站市公安局專欄公布。網址為:www.tyzwdt.gov.cn,民眾可自行下載填寫(復印件有效);同時還在公安網市公安局戶政支隊網站http://10.95.4.1上公布,舊版《申請遷入登記表》同時作廢。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成套新建商品房必須經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鑒定,並在申請登記表“有關部門審查意見”欄內簽註蓋章後,方可履行申報手續。

十三、《畢業證書》須經山西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山西省教育人才服務中心)認證,並在《申請遷入登記表》和“有關部門審核意見”欄內簽註蓋章後,方可履行申報手續。。

14.我市緊缺專項技能和用人單位聘用的技術等級(職稱),須經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定,在申請登記表“有關部門審核意見”欄內批註蓋章後,履行申報手續。

15.各項社會保險繳納憑證是指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的專用票據。

16.我市古交市、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居民遷入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按上述規定申報。遷入上述縣市的非本地人員,可繼續執行《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和辦發〔2003〕14號)。

十七、本市(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民營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居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均可在市區內流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建戶造成人戶分離。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其為準,其他不抵觸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只取消“進太原市落戶指標表”和“農轉非”計劃指標表。

十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戶政支隊負責解釋。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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