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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體戶,金稅盤被盜丟失,稅務局要處罰,處罰依據什麽,多少合理

最多2000。

其實處罰沒有法律法規。最多就是打打擦邊球,說妳未按照正確規定使用。但是被盜感覺不在此範圍。可以行政訴訟。

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程序

當場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壹、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百度百科-稅務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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