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辦事處壹般有三種情況。
壹是辦事處作為固定業務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並將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交付的貨物或經營項目,交銷售地稅務機關查驗。銷售地稅務機關應當將到貨的貨物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憑證所列貨物進行查驗。納稅人應當在批準有效期屆滿後,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銷售地稅務機關在查清銷售情況後,應填寫銷售經營相關欄目,並交驗留存。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並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後,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辦事處作為常設分支機構,在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規定在經營地申請領購發票,在經營地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全額上繳總公司。
三。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機構,在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辦理壹切涉稅及相關事宜。
設立辦事處可以為企業節稅。
比如某公司銷售原油和石油產品,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從2004年6月到2004年6月,該公司在另壹個城市設立了壹個臨時辦事處。2004年10-6月,辦事處收到總公司調撥貨物500噸,實現銷售收入200萬元,調撥價654.38+0.6萬元。在經營地購買原油654.38+0萬噸,進價900萬元,實現銷售收入654.38+0萬元,654.38。以上進價和銷售收入均為不含稅價格)。
本所2004年6月至2004年6月的收入,按上述三種涉稅方法處理,應納稅額為:1。作為辦公室納稅。公司調撥的貨物有合法經營手續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納稅,應納稅額為:(200-160)×17%=6.8(萬元)。
1)辦事處在經營場所購買的貨物超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範圍,應在經營場所納稅。
應納稅額為:1000×6%=60(萬元)。兩者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6.8萬元。
2)分支機構納稅。
營業地應納稅額為:[(1000-900)+(200-160)]×17% = 23.8(萬元)。
654.38+0萬元的利潤,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彌補總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兩者應納稅額均為23.8萬元。
3)按照獨立核算企業納稅。
應交增值稅為[(1000-900)+(200-160)]×17% = 23.8(萬元)。
應納所得稅為:100×33%=33(萬元)。兩者應納稅額均為56.8萬元。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