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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江蘇無錫註冊壹家公司,在外地經營。合適嗎?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企業在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企業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於設立辦事處的業務,就不需要再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回復還指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自有或者租賃的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設立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據此,貴公司在鄰近城市的經營活動屬於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應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如妳公司未按工商局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工商局可按上述規定對妳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企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必須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如果在總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根據稅種的不同,稅收的征收方式和地點也有所不同。增值稅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的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至於企業所得稅,因為它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納稅,如果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就不應該單獨繳納,而應該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壹)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合資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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