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保:單位,7%,個人,2%,大病醫療:5元。
工傷保險:單位,0.6%,個人不用交。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用交。
住房公積金:單位10%,個人6%。
五險壹金繳費基數:
壹、2014太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1.自1,2014年7月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3年6月至12年6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後,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2014 1日新員工上班後,應以員工上班第二個月的工資為基數;2014 10後新調入的員工,以調入後每月發放的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本年度不調整繳存基數。
3.本年度存款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壹是不得低於《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2065 438+04]24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萬柏林、晉源、小店區、古交1450元;清徐縣1350元;陽曲縣1250元;婁煩縣1150元。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繳存基數不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其他單位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同時執行最高繳存基數限額;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53元,是12759元的3倍。
4.繳存基數超過12759元的,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征稅。
5.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年工資總額÷實際繳費月數;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計統字[1990]1號)計算,由以下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2014太原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社會保險繳費的基礎。只有確定了這個基數,才能按照既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由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和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綜合確定。對於參保人來說,實際工資高很多,但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會直接導致養老、醫保等社保權益受損。
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為上壹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即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單位工資總額小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時,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並隨人員增減按月相應調整。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20元)作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即11602元)作為職工繳費工資的基數。新員工當年發放的工資以第壹個月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2014年,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開始申報,單位職工月工資基數最低2320元,最高1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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