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從2065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股權或債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進行盡職調查。
無論這些賬戶的金額有多少,都應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2017年底前完成對現有高凈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8年底前完成對低凈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
擴展數據:
六部門表示,該管理辦法對公眾影響不大,主要是對在金融機構新開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壹定影響。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和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要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在申請表或附加申報文件中申報納稅居民身份。
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負面非金融機構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詳細填寫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申報文件,包括姓名、現住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上述資料提交相關部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中國簽署的協議,與賬戶持有人所在國稅務機關進行交換。
人民網-7月起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盡職調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