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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廢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時收取的服務費)。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第五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

市價格、財政、民政、公安、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量入為出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原則收取。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服務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和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程序報批。第八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以免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九條自願繳納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可分別給予5%或10%的優惠。第十條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必須持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收費人員應當佩戴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收費工作證,並出具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發票。否則,當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第十壹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年收繳率達到100%的收繳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收集單位按時足額向委托部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可以從收取的費用總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代理費。第十二條市、區兩級財政對實際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比例進行分配使用。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應當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個人和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人員或者行政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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