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7-10 轉載於:山西宏啟稅務師事務所網 問:B企業是A企業的子公司,C企業是B企業的子公司,B企業將C企業股權無償轉讓A企業,是否有涉稅問題? 答:《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B企業與A企業簽訂的將其持有C公司的股權無償轉讓給母公司A的協議,涉及企業股權轉讓。A、B企業均應對該協議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B企業將C企業股權無償轉讓A企業,其股權用於捐贈應視同轉讓財產,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A企業取得B企業無償轉讓的C企業股權,應按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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