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與最低限額:2022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調整為28400元。
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最低限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最低限額為2022元。
3.繳存比例: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在5%-12%之間自主確定。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必須相同。
4.緩繳申請:2022年度為虧損的單位,經單位申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持緩繳申請及上壹年度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經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可向無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部分。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繼續緩繳的,應提前1個月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