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和桌球室、遊戲機室、保齡球館、溜冰場以及遊樂(藝)場所等;
(二)營業性餐廳、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娛樂設備的經營項目;
(三)文化藝術比賽、培訓、展覽和展銷等經營活動;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
(五)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第四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第五條 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必須堅持“壹手抓繁榮,壹手抓掃黃”的方針。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扶持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的發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賭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會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和揭發、舉報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七條 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
各級公安、工商、衛生、廣播電視、物價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主管應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包括工商局體制改革前已在各區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主管市(縣)所屬部門、單位設在市區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
各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轄區內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申辦的文化娛樂場所(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活動。
江陰、錫山、宜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主管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可以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其轄區內應當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第九條 各級公安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者的資格、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進行核準登記,依法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物價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業收費項目和經營價格進行核定及監督檢查;各級衛生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進行審核及監督檢查;各級稅務部門依法對文化娛樂經營進行稅款征收及監督檢查。第十條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文化娛樂場所經營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當追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第三章 申辦與審批第十壹條 審批文化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堅持先定點立項,後建設的原則。
定點立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第十二條 申辦文化娛樂業的經營者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三條 申辦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實行先申領《文化經營許可證》,然後申領其他有關證、照的審批程序。第十四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各自的職責權限進行審批,所批準的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江蘇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必須證照齊全,亮證經營。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衛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歌舞廳等級證書必須懸掛在醒目處。第十六條 歌廳、舞廳、卡拉OK廳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播放的歌曲、舞曲、激光唱盤、視盤等須經市、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國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經國家授權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