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規定是多久
1、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二、無形資產攤銷的理論依據是什麽
作為壹種長期資產,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逐漸降低,其價值也會在其使用期限內逐漸減少,直至全部喪失。因此,無形資產的價值也應分期攤銷。現行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3號)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屬納稅人匯算清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應在匯算清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告知納稅人執行。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點規定,對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壹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①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②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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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