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號文件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
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
壹、基本案情
某行政單位將辦公樓壹樓的7間門面房,無償交給7名職工用於搞經營。該單
位與這7名職工簽訂的協議中規定:這7間門面房產權仍屬單位所有;從簽訂協議
之日起,單位不再給這7名職工發工資;單位不收管理費和房租費。1999年10月
20日,安徽省蕭縣地稅直屬分局在對該單位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壹樓的房產原值
137143元,未申報繳納房產稅。該單位未申報的理由是:房子無償分給職工使用,
單位不參與其經營,不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這7名職工則認為,房子產權屬單
位所有,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二、案件處理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稅務局1986年9月25日(86)財稅地字第
008號文件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
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因此確定這7名職工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房產
原值繳納房產稅,補繳稅款1152元。
三、案例分析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房產原值和房產租金兩種。本案關鍵在於房產所有人是
否參與這7名職工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收取房租。若參與其經營活動或收取房租,則
該房產產權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否則,該房產的使用者為納稅義務人。因此,
稅務機關應詳細了解房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關系,以便正確確定房產稅的納
稅義務人。另外,稅務機關應經常對房產所有人進行檢查,對假借無租出借名義
而暗中收取房租的,按稅法規定以偷稅進行處罰。
/html/zcjx/2007-3-7/07-3-7-ns64bc2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