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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華區工商登記:丟失企業開具的發票如何認定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

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範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流失(遺失)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逃(失)企業的認定

逃(失)稅企業是指不履行納稅義務,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核實等征管手段仍未查明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的會計代理人、納稅人,但不知道、無法聯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稅企業。

二、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逃(失)稅企業存在和經營期間,將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報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取得異常證明,但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暫不允許抵扣或申請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發行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收款方當地稅務機關處理,具體操作流程另行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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