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被稱為“駕駛執照”。根據法律,機動車駕駛員需要申請執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駕駛車輛上路,這種通行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摘自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建議汽車駕駛員的方式的最低統壹規則,供批準)
我國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並經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法證件,允許其駕駛某型機動車。
2065438年6月1日當天,全國有2.2萬人持身份證異地申領駕駛證,17000名摩托車車主享受跨省異地免檢政策。同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1026)從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突出了安全文明駕駛、典型違法行為認知等內容的考核,增加了多項考試項目的時限,增加了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的駕駛操作次數。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間,北京駕照換發可“通融”。
自20265438年6月1日起,電子機動車駕駛證在天津、成都、蘇州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