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的章程建立紅十字組織,並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第三條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紅十字會可以吸引熱心紅十字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成為紅十字誌願者,組織他們開展人道主義服務。第四條市、區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副會長,聘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第五條市、區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協助政府做好救災準備,建設和管理相關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三)建立培訓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組織群眾性的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普及;
(四)依法參與獻血宣傳,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負責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登記和接受工作;
(五)組織會員和誌願者為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社區居民等特殊群體提供人道主義服務;
(六)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完成上級紅十字會和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紅十字會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開展與境外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與合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衛生、民政、教育、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幫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第七條在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中,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通行佩戴紅十字標誌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和物資,並免收路橋通行費和渡口過渡費。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道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活動,刊登、播放紅十字會在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中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動結束後的相關信息。第九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壹)紅十字會會員按照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及其社會福利機構支付的款項;
(四)市、區人民政府撥款。
前款第(四)項分為紅十字事業基金和人道主義救濟專項基金。紅十字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第十條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市、區紅十字會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給予支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優惠,並減收或者免收登記管理費。
市、區紅十字會參加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社會福利機構進口的設備和物資,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第十壹條市紅十字會的社會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統壹管理。
市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募捐箱,募集捐款。第十二條市、區紅十字會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海外的捐贈。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向市、區紅十字會捐贈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在計稅時扣除。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市、區紅十字會接受的用於人道主義救援和慈善事業的捐贈物資,給予減稅、免稅和優先辦理手續等優惠待遇。
接受國外無償援助或者捐贈並享受減免關稅優惠的物資設備,不得轉讓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五條紅十字會收取捐贈和接受捐贈後,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建立賬戶,辦理手續;處置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屬於定向捐贈的,應當告知捐贈人捐贈款物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