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向市價調基金辦公室結繳。
代征價調基金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做到應收盡收,不得擅自減免,並於每月15日前向市價調基金辦公室結繳。
價調基金實行票據保管、領取、使用及年度清繳制度。第六條 價調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退、緩。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第七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搞好價調基金征收和統計清欠催繳工作,及時辦理各種手續,主動做好服務工作;財政、稅務、公安、交通、銀行、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第八條 價調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年末結余滾動使用。主要用於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設和副食品行業的發展,平抑市場物價突發性暴漲暴跌和重大節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價格,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第九條 價調基金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使用價調基金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經批準使用的價調基金,財政部門應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及時撥付到位。第十條 使用價調基金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對有償使用的價調基金應按時返還,不得拖欠。第十壹條 對代征和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按有關文件規定返給壹定比例代辦費,用於票據工本費、管理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拖延結繳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拒絕繳納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減免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拖延結繳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挪用價調基金或逾期不返還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價調基金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