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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設,培育副食品市場,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和《鞍山市基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並有銷售、營業、收費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第三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價調基金的征收管理。市價調基金辦公室負責具體征收管理工作,並對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指定代征部門的征收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上級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價調基金征收範圍和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後實行。第五條 價調基金按月計征,實行稅前列支。

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向市價調基金辦公室結繳。

代征價調基金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做到應收盡收,不得擅自減免,並於每月15日前向市價調基金辦公室結繳。

價調基金實行票據保管、領取、使用及年度清繳制度。第六條 價調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退、緩。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第七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搞好價調基金征收和統計清欠催繳工作,及時辦理各種手續,主動做好服務工作;財政、稅務、公安、交通、銀行、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第八條 價調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年末結余滾動使用。主要用於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設和副食品行業的發展,平抑市場物價突發性暴漲暴跌和重大節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價格,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第九條 價調基金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使用價調基金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市價調基金領導小組批準。經批準使用的價調基金,財政部門應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及時撥付到位。第十條 使用價調基金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對有償使用的價調基金應按時返還,不得拖欠。第十壹條 對代征和直接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市價調基金辦公室按有關文件規定返給壹定比例代辦費,用於票據工本費、管理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拖延結繳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拒絕繳納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減免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拖延結繳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挪用價調基金或逾期不返還價調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價調基金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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