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時間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區域內上壹年度的相關物業經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的規範運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區醒目位置進行財務公示,並將公示材料送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送社區居委會;
2、收費方式與公示內容規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幹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幹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收費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範圍也是不同的。實行包幹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3、公示方式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和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和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有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4、異議處理規定。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