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研究解決貫徹執行中的問題;
(二)審查並報市科委批準成立或撤銷技術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三)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管理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
(五)負責對參加技術交易活動的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工作;
(六)組織協調重大技術市場活動;
(七)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和縣(市)、區技術市場的業務協調指導。第五條 技術市場的業務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技術的轉移可依附於壹定的載體。
技術市場交易的技術,應是有助於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有利於提高新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的成熟可靠的技術。
下列各項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技術;
(二)《技術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屬於技術合同的。第六條 凡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機構,須由創辦單位或個人向市、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技術開發經營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停業、歇業、轉業、合並、分立、遷移和變更名稱、經營範圍及法人代表等,必須按上述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 申請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機構,須出具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資信證明文件;
(四)從業人員名單及其證明文件。第八條 申請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技術開發經營服務方向和業務範圍;
(二)有適應開展業務工作需要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公司、科研所、服務部須有從業人員八名以上,其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2、成立個體技術開發經營機構須有壹名以上專職科技人員。
(三)有必要的技術設施和工作條件;
(四)有與經營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公司須有資金十萬元;
2、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部、科研所須有資金三萬元;由離退休、辭職、非在職科技人員自願集資,***同開辦的無主管部門科技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集體企業,除須有上述資金外,還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資金擔保。
(五)有固定場所。第九條 技術開發經營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的工資、技術職稱和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的,比照國家對科研人員的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和個體的,按省、市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國家規定不準經商辦企業的機關和單位、個人不得從事有償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第十壹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依法簽訂技術合同,技術交易雙方簽訂技術合同,須分類使用全市統壹印制的合同文書。第十二條 凡在我市簽訂的技術合同,實行登記制度,由技術開發經營機構的主管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對申請登記的合同的真實性、技術可靠性進行審查,並填寫《技術合同登記表》,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對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對技術合同標的認定發生爭議的,提請市科委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對已確認的技術合同,向申請單位簽發技術合同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