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00萬,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國家稅務總局網政策法規欄目—企業所得稅查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20號公告規定,企業可以彌補虧損後再繳納所得稅。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後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擴展資料:
使用虛假發票的行為是不合法行為。
在識別虛假發票的方法上,還應根據實際情形和初步判斷,從以下角度和工作部署上註重加強對發票的查驗與審核。
壹是對實物或合同進行核對。
根據發票中的數量核對是否有實物存在,包括核對實物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新舊程度,根據購買量與實際需要進行分析,判斷發票真偽。通過對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核對,判斷業務的真偽性,從而斷定發票的真偽。
二是對大額費用事項進行調查。
發票內容涉及餐飲、會議、咨詢、物品、設備、維修等費用事項,特別是對金額較大,多次使用同壹單位發票的現象,要同銀行、工商、稅務部門聯系,核對該單位是否在工商註冊,是否將資金打入開票單位,並配合座談走訪等辦法核實發票的真偽。
三是對票據印章與經濟活動發生地的關系進行分析。
報銷的票據與印鑒單位所經營的產品有無關聯,是否按票據版面的性質內容填寫所購置的商品,票據的使用範圍、所售商品與經營項目有無抵觸,從而鑒別發票真偽。
四是對壹個季度或半年以上時段內的發票報銷情況進行普查、詳查、順查、逆查。
壹旦發現以上各種發票疑點,還包括發票要素不全,開票內容及印章故意模糊,發票代碼不同,發票號碼多次出現連號、倒號、跳號,收款或付款單位不同的情形時,要同稅務部門聯系,取得虛假發票的鑒定結論後,責成經辦人員補開合規發票,或甭補票而去追蹤深層次的問題。
百度百科-虛假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