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
2.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代勞的,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提供準購證。
5.因增加面積繳納契稅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契稅竣工納稅證明、房產局認可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實測結果報告及身份證明。
6.二手房契稅申報繳納所需材料:房屋買賣合同、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身份證明、委托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如有之前交易的現賣方繳納契稅的完稅證明。
契稅申報標準:
1.房屋交易價格:房屋交易價格是指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房款、裝修款及其他費用。房屋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市場價格調整計稅標準;
2.附屬設施交易價格:附屬設施交易價格是指房屋內附屬設施的實際交易價格,如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的交易價格需要和房屋的交易價格壹起納稅。
綜上所述,契稅,即房地產交易稅,是我國稅法規定的稅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九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壹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後,稅務機關應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者權屬轉移合同性質證明無效、失效、被撤銷或者被註銷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