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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關於違反房改政策的處罰辦法(2010修正)

第壹條 為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規定順利實施,根據《西安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西安地區所有單位和個人,均須嚴格執行《西安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配套辦法的規定。凡違反房改政策的,按本辦法處罰。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違反房改政策:

1? 不按規定報批房改政策的;

2? 不按規定歸集房改資金,未經批準挪用房改資金的;

3? 不按規定時間和標準調整租金的;

4? 擅自降低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擴大租金減免範圍的;

5? 拖欠或拒付房租和超標租金的;

6? 不按規定收取交納租賃保證金和利用公款為承租人交納租賃保證金的;

7? 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公有住房的;

8? 不執行國家統壹政策,低價售房、變相增加優惠的;

9? 利用職權多占住房、壓價購買住房或為子女、親友購買住房提供優惠條件的;

10? 用公款為個人裝修住房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的;

11? 不按規定辦理產權界定和住房過戶手續的;

12? 不按交易程序,私自出租、倒賣房,謀取暴利的;

13? 不按規定集資建房,弄虛作假,騙取稅費減免的;

14? 工作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造成國家和單位損失的;

15? 亂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16? 其他違反房改政策的行為。第四條 對違反房改政策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下列處罰:

(壹)由市房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違反房改政策的單位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房改政策的個人,由市房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五條 對違反房改政策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市房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監察部門處理,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條 違反房改政策,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七條 單位、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 個人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的申訴程序辦理。第九條 房改部門要加強對房改政策的宣傳,嚴格執行房改紀律。對群眾反映違反房改政策方面的問題,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第十條 房改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奉公、模範執行各項房改政策和規定。第十壹條 對於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正常工作,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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