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網絡約租車服務,是指基於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要求的車輛和駕駛員,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市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絡出租汽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日常管理。
閻良區、鄠邑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和各市縣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經營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價格、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信、質監、工商、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網絡約租車經營者第六條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網絡約租車經營許可,並在經營許可核準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和總部授權委托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四)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鑒定結果;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六)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七)不以辦理網約車全部業務為由向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取各種費用的承諾書,以及完全承擔經營風險、化解矛盾糾紛的承諾書或方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決定許可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九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經營者可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申請延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連接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網約車經營者還應當遵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十壹條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暫停或者終止的原因、車輛和駕駛員的後續解決方案等。,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1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交回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第三章網絡約租車的車輛和駕駛員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車輛運行安全要求,並配備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安全氣囊等必要的安全保護裝置;
(三)燃油車軸距大於2650毫米,排氣量大於1.8L或者1.6T,符合本市機動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四)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軸距大於2650毫米,續航裏程大於50公裏,符合本市機動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五)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裏程200公裏以上的純電動新能源汽車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六)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始登記日期距申請之日不滿2年的;
(七)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具有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以及能夠滿足錄音錄像功能並能與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傳輸的全車監控攝像設備;
(八)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相區別,內部張貼掛網汽車專用標識,不得違規安裝頂燈、空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