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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保法的說法,江蘇省的社保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鑒於社保繳費基數基本就是幾個字,用人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以實際收入為繳費基數。

根據《社保法》解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養老保險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為個人繳費基數(必要時,其最近壹個月的工資收入也可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月平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要求納入職工薪酬統計分析,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和其他福利。月平均收入低於當地社會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收入的60%繳納;高於當地社會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收入的300%發放,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養老金數額。

根據對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精神的解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基本繳費數據給地稅局,地稅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的信息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收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的具體繳費情況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局在征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立即將用人單位的具體職工工資和職工薪酬收入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

根據對《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有關規定精神實質的解釋,繳費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工資收入和利率水平,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後在規定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責任和義務。 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支付企業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

低繳存基數的提高,讓壹些收入相對較低的員工感嘆,從下個月開始,社會保險費扣得多了,工資也少了。對於此事,省人社廳特別發布說明,允許對難以執行上述低限規範的地區適時調整。在崗社會工資高於我省平均收入的地區,可按照不低於2900元確定最低繳費工資;在崗社會工資低於我省平均收入的地區,可按照不低於2550元確定最低繳費工資。省級農墾企業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低限標準經規範管理後按有關規定執行,省直其他企業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低限按3089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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