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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區代理記賬:差旅補助不含稅能有多高?

員工出差,會在交通和住宿上花費。這個出差費用要直接憑發票報銷,花在差旅費上。餐飲費用,如果是招待業務對象,就是業務招待費;自己吃的話,要照顧好自己。

除了上述的實報實銷或自理外,壹般還會按日發放“差旅補助”。這個補貼會制作發放,發票沒有問題,不計入稅收收入。

是不是很棒?但是越是優秀的東西,會計越是不確定。這個補貼應該有多高?壹天是50元還是100元,還是200元?500怎麽樣?誰是負責人?不認稅怎麽辦?納稅標準是什麽?

其實員工出差補貼多少,首先是企業的經營行為。企業完全有理由和權力結合業務需求。除了國企,這種津貼完全由公司決策層決定,形成公司的制度。假設暫時不考慮稅收因素,會計會發現問題變得很簡單——公司制多少錢。

那麽,如果把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妳會發現,如果這個免稅額過高,就會招來稅務的質疑。畢竟不需要發票,不需要代扣個稅,所得稅前可以全額抵扣。無論如何,這是壹筆被稅務機關高度懷疑的費用。

對此,壹些稅務人員或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差旅費補助制定了標準,比如每天不超過80元,或者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的差旅費標準,等等。

稅收設定的標準只是表象。稅務無權幹涉企業的自主經營,也無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制度。稅收的權力在於,差旅費的“標準”在涉稅時,如果不合理,就有調整的權力。這是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賦予的實權。

明白了這壹點,妳就知道,壹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如果質疑出差津貼標準過高,其實是在行使壹種審批權。利用審批權強行調整企業差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支出。

蘭老師,妳強調了“正常情況下”。那麽,是不是說“非正常情況下”就不壹樣了呢?

非正常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懷疑公司變相以“出差津貼”的名義發放了工資和獎金,低估了個人所得稅。但這不是來自於批準權。驗證的前提必須是承認費用的真實性。如果稅務懷疑出差津貼本身的真實性,就說明企業是違法的,所以不能再簡單核實。而是要取得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從而進行行政處罰。以核代刑,從嚴肅的角度看,有失職的風險。

比如公司給他每天出差補貼500元(這個太高了),稅務人員用證據證明某員工實際出差了三天,卻謊稱是八天。這多報的2500元就是被弄虛作假隱瞞的收入。或者說,企業設置了壹套陰陽系統,比如內部50元,稅務500元等等。此時可以收取個稅的滯納金、滯納金、罰款。前提是收集證據。

如果不能證明欺詐,或者沒有欺詐,只是標準太高嗎?

比如員工月薪只有2 500元,出差壹天補貼500元。結合地區、行業、企業利潤水平、稅控標準等信息,稅務機關可能認為這明顯過高,屬於少繳稅款的安排。如果企業和員工拿不出合理的理由,或者給出的理由不被接受,可以調整稅收。

稅務企業有自己的權利。企業有經營管理權,稅務有核定權和征稅權。

納稅怎麽調整?

最簡單的就是調整企業所得稅,這是最可靠的法律依據。因為企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合理的費用可以扣除。如果這個差旅費不合理,就不能扣除。

比如稅務部門認為壹天在50元,這個標準是正常的。保險起見,考慮到企業提出的理由,寬限期為100元壹天。那麽超過的部分,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以彌補25%的企業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500元內的壹天補貼是企業合法行使權力的結果,並不違法,只是企業的合理性沒有得到稅務的認可。所以不違法就不存在罰款的問題。

另壹方面,企業記錄並扣除差旅補助的法定金額和實際金額,並不違反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算規則,也不會導致期初少繳稅。現在稅務機關行使審批權後,企業的支出減少,所以稅務機關審批補稅時產生納稅義務,及時繳納就沒有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呢?

個稅想補稅(註意,如上所述,個稅承認補貼的真實性),不是為了差旅補助,而是為了工資本身。所以“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就是工資明顯偏低,出差津貼高就證明工資偏低?原因不太好找。

那麽,如果地方稅務機關已經制定並公布了書面標準,比如企業還能制定並執行500元的標準嗎?

事實上,如上所述,從法律角度來說,稅務無權制定企業差旅補助的標準。從法律效力上看,征稅的所有標準都是行使審批權時掌握的標準。要麽按核定的待遇,補足企業所得稅,要麽證明企業造假。稅務處理實際上是壹種選擇。

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分析。妳可以看到在實踐中處理、理解、煩惱、明白是多麽的復雜和混亂。因此,把握稅收規律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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