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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扣減政策

重點群體創業征稅減免優惠

壹、重點群體創業征稅減免優惠、對吸納重點就業人群進行就業的企業實行稅收減免。

對於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創業者在開始創業的三年內按照每年8000元的標準對當年應該繳納的稅進行扣減。想要享受這個優惠必須持有《就業創業證》。

二、對吸納重點就業人群進行就業的企業實行稅收減免

對於吸納國家規定的重點就業人群進行就業的企業可以享受每人每年4000元的征稅補貼,這個政策實行的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計三年的時間。企業吸納的人員是指經過人力資源部門發放了《就業創業證》或者《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

根據《財政部_稅務總局_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_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壹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壹、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 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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