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和控股合並會計區別形式上的區別、法律上的區別、稅務上的區別
壹、形式上的區別
吸收合並是指壹家企業完全吸收另壹家企業,最終形成壹家新的企業,而原有的企業則被完全抹去;控股合並則是指壹家企業對另壹家企業進行投資,以獲得控股地位,但受被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所限,原有企業繼續存在,只是發生了控制權的變更。
二、法律上的區別
從法律上看,吸收合並涉及企業法人法的變更,因此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批和認可,才能夠最終使企業法人法的變更生效;而控股合並則只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行為,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批,只需要經過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的同意即可完成。
三、稅務上的區別
從稅務上看,吸收合並的企業合並雙方均可以享受資產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此可以節省大量的稅費;而控股合並則只有被投資方可以享受資產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方則不能享受這壹優惠。
吸收合並的優點
1、可以節省合並費用。
2、合並手續方便快捷。
3、可以確保經營的連續性。
缺點
1、對於收購方來說,新發行的股票改變了其原有的股權結構,導致股東權益的“稀釋”,結果,原有股東甚至可能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
2、股票發行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並受證券證券交易所其所上市規則的限制。繁瑣而緩慢的發行程序給了投標人組織投標的時間,也給了不願被收購的目標公司部署反兼並措施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