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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並稅務處理?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對於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在合並日應按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入賬價值.合並方將合並對價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合並成本。

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後,其中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剩余公司主體資格同時消滅的公司合並。本文由我為大家整理帶來吸收合並稅務處理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吸收合並的稅務問題

壹、企業合並、兼並的稅務處理

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時,其中壹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並為壹個新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兼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壹種行為。合並、兼並,壹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並、兼並時,合並或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兼並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並、兼並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兼並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並或兼並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並或兼並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並、兼並,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並、兼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並、兼並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壹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並、兼並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壹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並、兼並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並、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以及以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合並,且被吸收或兼並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並或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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