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上述情形的視同工傷,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什麽情況下的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認定範圍方面與原來的規定有何不同?
新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範圍是在原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基礎上,並參照國際的通行作法進行了認真修改。條例較《試行辦法》在內容上更加準確、更加合理、層次分明,便於操作。
第壹,條例中強調了職工在工作時間或者由於工作而導致的傷害才能稱工傷,屬於第十四規定的七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政策界限比較清楚;第二,對於非工作場所的或者非因工作造成的傷害,屬於條例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處理,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並作為單獨壹條,層次明確,合情合理;第三,條例第十六條重新明確了三種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比試行辦法更加清楚。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因此,在認定工傷的工作中把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為這是確認工傷最關鍵的最基本的條件,也是認定工傷的最重要的依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綜合壹起考慮,缺壹不可。如果不在工作時間內,誰也不能證明妳自己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也不能說明發生事故是由於工作原因引起的還是個人行為所致。如果某職工在工作時間,脫離自己的工作場所幹別的與自己本職工工作無關的事情,期間發生的事故就不能認定工傷。假如,某職工按時上班,在工作時間內,也在自己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上,但是並沒有幹自己的分內工作,而是為自己或為朋友幹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傷。
但是,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其他不安全因素,並包括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個人傷害,並非職工本人的行為所致,應該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前後交接班的時間,雖然沒有進入工作過程,但是職工是為工作做壹些預備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備料,替換衣物。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則應該視為在工作時間或由於工作導致的傷害,所以應該算工傷。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條例頒發之前類似的情況不予認定工傷,各地反映強烈,因此新條例增加了這壹內容,這樣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等121號建議指出:“在工作前後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諸如運輸、清理、備料、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預備和收尾性工作時發生的事故”應作為工傷事故。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些工作部門或某種工作崗位具有壹定的風險。如公安、稅務、法院、檢察院和監察部門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在執法過程中,由於履行工作職責、遇到壹些不法之徒的暴力傷害、報復突然襲擊。這種暴力行為如果不是由於該職員從事的工作,或是該職員對其工作的職責或職能的履行則不會發生。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設立此條款,以弘揚正氣,維護社會的安定秩序。
當然,這種傷害並不包括私人之間打架鬥毆,仇殺等情況。
如何理解“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長期的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並非普通疾病。因此凡符合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而且又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的任何壹種職業病,則應該認定為工傷。國際上,早已把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統稱為職業傷害。
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壹任務,並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本人所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或開會學習,或接洽業務,或完成壹項具體工作。
“受到傷害”主要是指非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拒的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的意外傷害。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書為依據。
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單位、職工親屬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認定該職工因工死亡。
在外出差期間,屬於個人探親訪友,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旅遊,娛樂活動造成的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傷保險條例》以外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因工傷亡事故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事故。
比如全國總工會1964年有關社會保險的問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沒有規範的問題。當時法律賦予全國總工會為社會保險的領導機關,所以,如果國家沒有立法之前,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解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傷保險立法,如果規定某種情形下發生的傷亡事故工傷,應從其規定。主要是在解決國家法律原則下的特殊情形。
如何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屬於工傷範圍,但是畢竟是死在工作崗位上甚至很有可能與本人工作勞累精神緊張的種種因素有關,需要合情合理處理。所以本條例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作為視同工傷處理,以體現照顧。至於經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如何理解“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按照工傷的定義,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才能認定工傷,但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的利益,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的公益性活動引起的傷害,既不在工作過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傷範圍,所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對待。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在認定工傷時,需要持用人單位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可靠證明,以及當時就診的診斷證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機關認定。
如何理解“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
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某用人單位工作,舊傷復發是由於以前在部隊服役期內因戰、因公負傷所致,並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工傷”,但是性質相同,情況特殊。它們屬於優撫對象,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愛戴。過去不僅由國家承擔保險責任享受有關待遇,而且到地方舊傷復發壹直按照工傷對待,為保持政策上的連續性,因此,條例規定,應按視同工傷對待,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為什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納入工傷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認定範圍方面仍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納入工傷範圍,其理由:
壹是職工為了上班工作途中受到傷害,而不是為自己幹私事;二是符合國際通行作法,許多國家的工傷保險都有相應規定,覆蓋上下班路途中發生的事故;三是我國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已經將此類事故納入工傷範圍,從維護職工的利益出發應該繼續保留。條例對容易引發爭議地方,做了壹些必要調整,這種調整,有利於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追索賠付。不僅合理,而且是可行的。
職工工傷由哪壹個部門來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求,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應該如何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為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因工受傷後,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有無時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壹年時間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超過時效管理機構則不再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該遵守哪些規則和要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1)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用人單位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期間發生的意外傷亡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的外出療養、旅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按照工傷處理。理由是:(1)從工傷保險的對象看是職工而不是離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提供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工傷保險的對象是在職職工,壹般適用於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離退休人員已不在生產、工作崗位,不屬於工傷保險的對象;(2)從工傷保險的範圍來看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屬休閑活動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不符合條例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為工傷的七種情形。所以,離退休人員外出療養、旅遊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雙方約定由借調單位承擔責任或者由借調單位對原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從其約定。
主要考慮職工的工資和保險關系壹般是從屬於勞動關系。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首先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壹種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沒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受傷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工傷保險責任在原單位。被借調單位是壹種臨時勞務關系,壹般不承擔其保險責任,除非雙方單位之間有事先約定。
職工為搶救公***財產而造成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某職工在下班途中,巧遇壹家公司發生火災,他為搶救這家公司的財產被燒傷。雖然他搶救該公司財產的活動,並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是壹種對社會有益的舉動,這種公而忘私、奮不顧身的精神值得提倡和贊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工傷。所以該職工所受的傷害應該視同工傷處理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某職工因公外出途中繞道處理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傷害,能否算工傷?
某城市壹位教師乘車前往鄉村看望生病的同事,探視之後,返回途中繞道探望自己的嶽父母不慎出了車禍,而身受重傷。
根據條例規定精神、該同誌探視同事的任務基本完成。途中繞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是因工而是因私,所以不應認定其工傷。
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殘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職工探親是職工暫時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休息休假的壹種方法。原國家勞動總局在1981年關於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死亡如何處理的問題給四川省勞動廳的復函中指出,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應按非因工傷亡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幾種情形,並未包括職工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傷殘,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因觸電等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按照《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仍屬於上班工作時間。應該被視同在工作期間或由於工作而導致的傷害。如果是用人單位電暖器漏電,或廠房墻體倒塌造成職工傷亡,責任在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