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以後,逐步被葡萄牙人占領。葡萄牙占領澳門是壹個復雜、漸進的歷史過程,可分為入據、"租居"、侵占和擴張等四個階段。1553-1571年為葡人入據澳門階段,1572-1848年為葡人"租居"澳門階段,1849-1887年為葡人侵占澳門階段,1887-1910年為葡人進壹步擴張階段。
壹、葡人入據澳門
從15世紀初起,為了尋求黃金與香料以及傳說居住在東方的基督教王約翰及其王國,葡萄牙人在國家政權的推動和支持下,開始了以探索東方航路為主要內容的海外擴張活動。明朝正德九年(1514年),葡萄牙人首次出現在中國南海之濱,歐維士(Jorge Alvares)乘船抵達廣東東莞縣的屯門(現在香港境內),進行香料貿易。
早期來華的葡萄牙人采用暴力手段進行殖民掠奪,不可避免地與明朝政府發生了軍事沖突。1518年,西芒·安德拉德(Simao de Andrade)率三艘船只抵達屯門。他擅自在屯門建屋樹柵,修築炮臺。又像對待非洲黑人壹樣對待中國人,驅趕商船,擄掠船員,奪其財貨;縱容部下搶劫百姓,蹂躪婦女;還勾結內地奸民,掠買人口,激起中國人民憤恨。1521年,廣東巡海道副使汪宏進駐與屯門僅壹海之隔的東莞南頭鎮,並以50艘戰船對屯門形成半圓形包圍圈,向葡軍發動了進攻。汪宏指揮果斷,戰術靈活,葡軍雖然有遠征隊到來加入作戰,仍然傷亡慘重。葡萄牙殖民者只得拋棄部分船只,僅乘三艘大船趁黑夜潛逃。次年,葡萄牙又派出艦隊來到中國南海地區,與中國水師在新會西草灣壹帶相遇。中方拒絕葡方重返屯門的要求,雙方發生激戰,中國水師再次獲勝。此後,葡人在浙江寧波府屬、位於舟山群島的雙嶼港建立居留地,進行大規模的走私活動。1548年,浙江巡撫朱紈下令進攻雙嶼港,將那裏的建築物及港內船只壹概焚毀,並用木石將港口填塞。
屯門之役、新會西草灣之役和雙嶼港之役使葡萄牙人認識到中國國力強大,不能輕易用武力征服,他們因而改用行賄等手段,以求在中國沿海取得立足之地。
關於葡人入據澳門的由來,明朝萬歷年間郭非在《廣東通誌》卷六九《外誌·澳門》條中寫道:"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暫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行徇賄許之,時僅篷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獨為舶藪矣。"
關於葡人怎樣同海道副使汪柏打交道,1556年1月15日,葡萄牙船長索薩(leonel de Sousa)在致葡王若奧三世(Loao Ⅲ)的兄弟路易斯親王(D.Luis)的信中說:"我在1552年曾乘商船往中國。在業務上沒有多大進展,因為葡人被儕於佛郎機之列,禁止利用中國港口。我命令在中國海上的葡人不要登陸,並且不要做任何對抗中國人的事情。然後進行和平談判,葡人答應繳納各種關稅,所有葡人都同意這種協定……由於最初葡人不準居留在中國,早時達成這種協定是不可能的。為了達成這種協定,訂定葡萄牙人不是滿剌加人慣常叫我們的佛郎機。""和平協定以及繳納各種關稅是由廣州城海道副使的命令決定的。"(註解:J.M.Brage,?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 Macao,1949,pp.84-85.)
郭非《廣東通誌》說汪柏"徇賄許之",可從索薩的信中找到蛛絲馬跡。索薩提到阿爾梅達(Simao de Almeida)對他的幫助,旅途往返、送禮和其他用途,使阿爾梅達用了壹大筆錢。汪柏很可能是接受了賄賂。他分明知道葡人是佛郎機,為什麽又要訂定他們不是佛郎機才許通貿易?這顯然是有意欺瞞朝廷,極可能是因為受了葡人的賄賂,才竭力為其遮瞞。? 二、葡人"租居"澳門
1572年,葡萄牙人開始公開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澳門歷史進入葡人"租居"澳門階段,直至1849年葡人拒絕繳納地租為止。
據葡方文獻記載,地租起源於對海道副使的賄賂,大約在1572年以前10年或12年已經開始。這壹年,葡人通事貢薩爾維斯(Pedro Crongalres)前來向海道副使送禮,談及葡人又帶500兩來交納地租。由於當時有其他官員在座,海道副使便說,這筆款是交國庫的,要匯寄給提舉。從此這500兩錢款便作為地租交收(註解: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Hong Kong,1926.)。
澳葡由原來無地租變為每年正式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500兩,是澳門領土屬於中國的明證。直到1848年,葡人壹直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正是對中國在澳門的主權的承認。地租銀的形成和規範化,還說明廣東官府在事實上已承認居澳葡人的所謂"租居"地位。
在葡人"租居"澳門的270多年內,明清政府對其采取"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設置管理澳門的機構和官吏,制定有關法規,嚴加軍事防範,派遣政府要員巡視,行使中國對澳門的主權。
明朝政府在澳門設有提調、備倭、巡緝等官員,這些官員統稱"守澳官"。澳門的主要行政司法等職能,則由香山縣知縣主管。他對居澳中外居民具有廣泛的管轄權,諸如編查中外居民的保甲戶口、核準澳中房舍的修建拆毀、征收澳內村民田賦及葡人地租、審理中外居民之間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發布各項行政命令、緝解內地逃犯、查驗出入港口船只,等等。雍正八年(1730年),兩廣總督郝玉麟等因澳門中外居民日眾,距縣遙遠,知縣縣務殷繁,不能兼顧,奏請設香山縣丞壹員,作為分防澳門縣丞。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將肇慶府同知改設為廣州府海防軍民同知,通稱澳門同知,移駐前山寨。至此,以澳門同知為最高實際負責官員,與香山知縣及縣丞互相協調,***同管理澳門事務,構成鴉片戰爭前清政府管治澳門的體制。
在關稅征收方面,康熙年間,清政府在澳門設立粵海關監督行臺,作為粵海關監督巡視澳門駐紮之所。其後澳門作為海關屬下的七處總口之壹,下轄關閘、大碼頭、南灣和娘媽閣四小口,居於與省城大關總口同等重要的地位。
明清兩代政府根據澳門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制定了多個具有法規性質的章程和條例,責成"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遵守。例如,萬歷四十壹年(1613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和香山縣令但啟元巡視澳門後,針對葡人的違法行為制定了《海道禁約》。乾隆九年(1744年),首任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印任光訂立和頒布了《管理澳夷章程》7條。乾隆十四年(1749年),澳門同知張汝霖和香山縣令暴煜議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12條。
在行使司法審判權方面,中外居民之間的糾紛,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亦由中國官吏依照中國法律審理裁決,並飭令澳葡當局遵照執行。
除依據法規對居澳葡人實行日常管理外,為防止澳門葡人嘩變,明清政府還采取了嚴密的防範措施。萬歷二年(1574年),明朝政府在扼守澳門與香山縣咽喉的地方蓮花莖建立關閘。關閘為中國傳統的古城樓建築,有中國官兵把守,規定時間開放,以便利彼此間交易。
數百年間,明清多位封疆大吏巡閱澳門,傳達中央政府對在澳葡人的政策,並處理重大問題。明朝萬歷四十二年(1613年),兩廣總督張鳴岡派遣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縣知縣但啟元巡視澳門。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春,工部尚書杜臻、內閣學士石柱在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陪同下,曾在澳門巡視兩天。此後,廣東官員對澳門的巡視十分頻繁。1839年9月3日,欽差大臣林則徐與兩廣總督鄧廷楨巡閱澳門,可以說是明清官員巡閱澳門的高潮。
對澳門的葡萄牙居留地,明清政府在行使中國管治權的同時,默許葡人有壹定的自治權利。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國法律,接受中國官吏管治的前提下,按照古希臘城邦、西歐中世紀自治城市以及葡屬海外領地自治的傳統,設立具有行政、司法、財政等職能的自治機構議事會,在其管轄的範圍內管理葡人的內部事務,實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並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屬印度政府核準這種自治權利。
在"租居"澳門的270多年內,葡人基本上能夠服從中國政府的管轄,但也有違反中國政府法令的擴張意圖和行動。
例如,1605年前後,居澳葡人通過賄賂守澳官員,並不經過中國高級官員的允準,擅自修築軍事工事。他們先後建成控制南灣的伽思欄炮臺和南環炮臺,位於媽閣廟附近、控制北灣的小炮臺,還在1616年開始修建俗稱大炮臺的三巴炮臺,並於1622年完成北起大炮臺山麓、東抵伽思欄炮臺附近海濱的壹段城墻。當時澳門面臨其他西方殖民者入侵的危險,確有設防的必要,但葡萄牙人未經允準擅建城墻和炮臺,嚴重違反了明朝政府的有關規定。
又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co e Castro)以女王瑪麗亞壹世(Maria Ⅰ)的名義,頒布《王室訓令》,將前此葡人為中國趕走海盜,獲得澳門作為酬勞的謠傳加以發揮,說成是葡人趕走了整個香山地區的海盜,從而占領了澳門,發生爭議的葡人對澳門的主權,建立在征服權利的基礎上,是由葡人流血得來的,指責清政府頒布的《善後事宜條議》完全摧毀了基督教義及葡萄牙王室的主權。這是葡人入據澳門200多年來,葡萄牙政府在澳門問題上對中國主權的第壹次公開挑釁。他們顛倒黑白,以"征服者"的姿態,指責中國政府管理澳門的法令侵犯了葡國的"主權"。《王室訓令》頒布後,澳葡當局拒不服從中國政府管理的事例增多,並多次提出改變清政府對澳門的管治體制的要求,但未能得逞。
三、葡人侵占澳門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國在鴉片戰爭中失敗,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了近代中國第壹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香港島正式割讓給英國,並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作為通商口岸。1844年,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與美國公使顧盛在澳門望廈村普濟禪院簽訂了中美《望廈條約》。同年,耆英與法國公使拉萼尼在澳門進行談判後,在廣州簽訂了中法《黃埔條約》,並由拉萼尼使團進行交涉,迫使道光帝頒布了弛禁天主教的上諭。這壹切,都對中葡關系和葡占澳門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鴉片戰爭前,葡萄牙人居留地只占澳門半島壹小部分,面積不足兩平方公裏,處於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澳葡當局僅對居澳葡人享有壹定的管理權,無權管理居澳華人。鴉片戰爭以後,在英國侵華取得進展的影響下,葡萄牙政府處心積慮破壞中國對澳門的管轄權,竭力改變將近三百年時間形成的澳門的歷史地位,以實現其完全控制整個澳門地區的目的。鴉片戰爭結束後的幾年內,葡國政府多次派遣代表與清政府談判交涉,但在主權問題上未能取得任何實質性的進展。
接受葡國政府委托,葡萄牙著名的外交史專家聖塔倫子爵千方百計為葡萄牙對澳門擁有主權尋找歷史依據。但他在1845年7月4日完稿的《關於葡萄牙人定居中國澳門的備忘錄》中,不得不失望地寫道:"從我們所掌握的有關澳門這壹居留地的資料來看,我們並沒有通過征服而擁有對那座城市及其領土的權力,否則的話,那座城市就不會在每年年初向(中國)皇帝繳納地租了。不能憑(澳門)現有的所有那些條件就說她是壹個殖民地,也不能說她是中國人贈送給葡萄牙人的。時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有關這壹問題所訂立的君主之間或政府之間的協議的記載。""通過對我們掌握的多種說法分析得出的最有利的結論是:葡萄牙澳門居留地是中國人對居住在那兒的我國商人的壹個持續租讓的結果。"(註解:葉誌良:《澳門歷史的轉折點--亞馬勒政府》,澳門大學葡文學院1998年版,第8頁。)
與清政府談判交涉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歷史依據又找不到。在這種情況下,葡萄牙政府決定任命壹個他們認為"可有效執行既定政策的總督"--海軍上校阿瑪勒(Joao Ferreiro do Amarol)前往澳門,強行推動侵占澳門的政策。1846年4月阿瑪勒上臺後,肆無忌憚地采取了壹系列破壞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步驟,竭力改變將近三百年時間形成的澳門的歷史地位,將澳門和居澳華人強行置於葡萄牙的殖民統治之下。阿瑪勒的侵略擴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強行征稅、編立戶籍
1846年9月12日,阿瑪勒上任不到半年,便貼出告示,要求灣泊澳門的船只到港務局登記,每只每月納稅1元,即快艇月鈔。根據中國政府管理澳門的規章,澳葡當局根本沒有向居澳華人征稅的權力,因此,這種措施引起華人船主、艇戶的強烈反抗。阿瑪勒動用武力鎮壓,造成船民8人喪生,20多人重傷。後來澳葡當局對華人鋪戶進行編號、登記,估算實力,命這些鋪戶納稅6元、24元、80元、120元不等。壹些華人貼出匿名揭帖,反對澳葡當局逼交稅款。阿瑪勒發出告示,聲稱如果有人膽敢張貼類似的煽動性文字,壹旦發現,立刻逮捕,格殺勿論。1848年12月20日,阿瑪勒借口防止遊手好閑者湧進澳門,命令居澳華人進行戶籍登記,侵奪中國政府對居澳華人的管轄權。
(2)擴展地界
明末葡人入據澳門以後,長期居住在澳門半島中部的三巴門與水坑尾以南、以澳門舊城墻為界的地區。城墻以北至關閘壹帶的土地、澳門四周的水域、青洲島、對面山及氹仔、路環、大、小橫琴等外島,都不屬於澳門葡人居留地的範圍。
清代澳門葡人多次要求擴展地界,均遭到中國政府拒絕。阿瑪勒對其前任的做法不以為然,認為擴展地界完全沒有必要與中國政府商量。他利用澳門華人在船民抗稅事件後余悸未消之機,擅自決定在三巴門圍墻至關閘之間開辟壹條馬路。他認為,馬路壹旦修成,葡萄牙人的勢力自然就會隨之延伸,關閘之內的土地毫無疑問就屬於葡人了。1848年,他們便築成了這條馬路。築路過程中,約有700余座華人墳冢被遷走,未及遷走的壹律平毀,有些骨骸暴露,有些屍骨被扔入大海,激起了華人的極大憤慨。當年4月1日,阿瑪勒還下令將圍墻至關閘之間的華人田地全部收歸澳葡當局所有。面對阿瑪勒的挑戰,澳門同知並未采取針鋒相對的行動,關閘內的村民們被迫向澳葡政府換取新的地契。1847-1849年,阿瑪勒多次派人對舊界墻以北的中國村莊"編號、豎界、勒收地租",每畝約收銀二三元,每屋收租銀不等。從此,澳門半島北部被納入澳葡當局的管治範圍。
1847年5月,阿瑪勒突然通知耆英,將在氹仔修建壹座碉堡,用來防禦海盜,並很快派人築成壹個供五六名士兵駐紮的碉堡。9月9日,葡萄牙人在碉堡上懸掛了葡萄牙國旗。1848年,澳葡當局命令氹仔港監制定了當地行政管理的第壹部規章。葡萄牙人就這樣運用欺騙手段在氹仔建立了據點。
(3)封閉中國在澳海關
1849年初,阿瑪勒利用中英兩國為廣州入城問題發生激烈沖突的機會,決定封閉澳門粵海關。3月13日,阿瑪勒下令正式封閉粵海關關部行臺,命令警察拆除壹切有關中國海關的標誌。澳門首席翻譯公陸霜率領衛隊執行這壹命令,封閉了中國在澳門的海關,並砍倒了懸掛在關部行臺門前的中國旌旗,封存了大量財產。
(4)拒絕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
從1572年到1848年的270多年裏,葡人每年正式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500兩。地租銀的數量並不大,但它是澳門領土屬於中國的明證,是中國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要標誌之壹。阿瑪勒十分懂得地租銀的重要意義,將拒絕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作為侵略擴張的壹項重要措施。1849年初,香山知縣依照慣例派人來澳門催收地租,阿瑪勒以"只與佐堂和兩廣總督發生關系或文書往來的原則"為借口,拒絕交納地租。此後葡人不再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銀。
澳督阿瑪勒的侵略擴張活動激起了中國官民極大的憤怒。1849年8月22日晚,他被義士沈米(沈誌亮)等愛國青年刺殺。阿瑪勒事件後,因外患叠起,內亂困擾,清廷無暇過多顧及澳門,葡萄牙人繼續采取蠶食擴張行動,逐步實現其侵占整個澳門地區的既定目標。經過鴉片戰爭後大約30年的蠶食擴張,到1887年為止,澳葡當局已大致侵占了今日澳門地區的疆域,亦即清朝官員所稱的"原租之界"(圍墻以內)、"久占之界"(關閘以內)與"新占之界"(氹仔、路環)。此外,澳門附近的水域也由中國獨管變成葡人獨占了。但清政府從未承認葡人對中國在澳門的主權的侵奪,1858年署理澳門同知馬增頤還巡視過澳門半島上的望廈等村。
為使對澳門的侵占擴張合法化,葡萄牙政府千方百計地與清政府訂立條約。1862年8月13日,中葡雙方在天津草簽了中葡《和好貿易章程》。葡方全權代表利用清朝官員對國際法的無知,在條約文字上大做手腳。如條約第九款雖同意清政府在澳門設官,但"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註解: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1冊,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88-189頁。)根據此項規定,中國駐澳官員不過是壹個專管通商貿易的領事,並非行使管轄權的地方官員,而按國際法只有在外國領土上才設領事,葡萄牙人以此來暗示澳門並非中國領土。又如在中文版本中有"大西洋國大君主現即諭令澳門官員實心出力幫同防備該處,或有損害大清各國情弊,必須時時加意籌辦"等表明中國對澳門擁有主權的字樣,但葡文版卻刪去"幫同防備該處"壹句,這實際上是取消了澳門是中國領土的含義。
該條約兩年後換約時,清政府已改換薛煥等對洋務較為熟悉的人擔任總理衙門大臣。他們重新翻閱和約文檔,在換約談判中,提出要對條約第九款進行修改後再換約,聲明在澳門所設的官員應遵照從前的舊規稽查收稅,且澳門本系中國領土,與英、法、美諸國領事官駐紮之例不同。此語擊中問題要害,令葡方陰謀不能得逞。雙方經多次辯論仍未能達成壹致意見,換約終未進行。
兩國停止有關中葡《和好貿易章程》的換約交涉後,葡萄牙人壹直沒有停止過誘迫清政府承認葡占澳門的活動。每當清政府面臨西方列強的軍事威脅,葡人都會大談澳門主權問題。在中法戰爭爆發前的1882年,葡人再次要求與清政府訂立與1862年條約相仿的雙邊條約。清政府這時已非常清楚葡萄牙是個貧弱的國家,根本不打算與之訂立條約。但是1884年爆發的中法戰爭改變了清廷的看法。
1884年夏天,壹批法國人在澳門招兵買馬。此時,有消息說,法國與葡萄牙曾有密約,澳葡當局答應法國可自澳門經廣東陸路攻打廣州。事成之後,法國將所有澳門地界贈與葡國作為酬勞。1885年,葡國議會討論了以澳門和葡屬幾內亞交換法屬剛果的提案,雖未獲通過,但表明葡萄牙已有這種打算。同年,葡萄牙駐上海總領事賈貴祿(J.J.Coelho de Carvalho)妄稱葡萄牙與中國未定條約,可以不守局外中立之例,大有讓法國利用澳門之意。這就迫使清廷不得不考慮法占澳門是否比葡占澳門對兩廣地區危險更大。
這時英法兩國在世界範圍內爭奪殖民地的矛盾十分激烈,如果澳門被法國占領,英國占領下的香港將面臨與法國的競爭。因此,英國人認為,讓澳門留在葡萄牙手中對自己更為有利。於是,英國人決心幫助葡萄牙人,誘使中國承認葡國占領澳門的權利。而清政府提出的鴉片稅厘並征給英國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19世紀80年代,清政府國庫空虛,創設海軍和興辦洋務又急需巨款。為了解決財政困難,清廷決定對鴉片實行稅厘並征。香港是鴉片走私的中心,實施稅厘並征,必須得到港英當局的協助。為此,1885年5月19日,清廷派出江海道邵友濂和海關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前往香港談判,擬定鴉片稅厘並征和緝私的具體辦法。談判中,港英當局提出,此事必須以澳門答應同樣辦理為前提。作為英籍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出於增加薪俸及奪取常關權利的個人目的,也為了維護英國在遠東的利益,熱衷於促成此事。
1886年7月21日至8月14日,受清政府委托,赫德三次往返港澳之間,與即將離任的澳督羅沙(Thomaz de Roza)磋商葡萄牙在澳門協辦鴉片稅厘並征事宜。羅沙提出永遠駐紮和管理澳門,租用或割讓對面山(指拱北)及馬騮洲等三島,並關閉澳門附近的關卡等無理要求,以此作為協助征稅緝私的條件。赫德完全同意羅沙損害中國主權的要求,於8月10日擅自與羅沙達成《擬議條約》,其中最重要的四款為:1?中國"允葡萄牙國駐紮管理"澳門及澳門所屬之地;2?中國停撤澳外關卡及巡船;3?葡萄牙幫助中國征收洋藥稅項;4?葡萄牙可駐紮對面山等三島。10月,赫德向總理衙門呈遞報告,編造理由說服清廷同意這些條款:在條約內註明葡萄牙"駐紮管理"這幾個字,"只系將多年相沿之事,作為固有之事,該國並不能從若等字樣內另生別事";停辦澳外關卡,只是使廣東地方少得稅厘,"然不停辦,則國家少壹稅厘並征之益,何得因小失大";對面山壹地,對中國無用,有條件地"讓借與葡萄牙管理",可使葡萄牙不致廢弛有關洋藥的專條,並且"於澳門地方安撫事宜,聞有關系"(註解: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科學出版社1959年版,第7頁。)。
在清政府內部,各種勢力對談判的態度不壹。以北洋大臣李鴻章和慶親王奕?FDC7?為首的壹批官員,急於從稅厘並征中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主張接受赫德損害中國主權的建議,同意以澳門地位條款來換取澳葡當局對稅厘並征的合作,但反對葡萄牙占領拱北的要求。以曾紀澤為首的壹些官員則持反對意見。曾紀澤提出必須修改《擬議條約》,並提出三個替代方案:1?中葡條約中完全不提澳門,壹切任令照舊,葡萄牙得到條約,中國得到征稅合作;2?中國同意將澳門永久租給葡萄牙,不收租金;3?中國同意葡萄牙可以像以前那樣治理澳門,但葡萄牙必須向北京進貢關平銀500兩。三者擇壹(註解:《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35頁。)。
1886年11月23日,赫德派遣親信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抵達裏斯本,代表中方與葡萄牙外交部長巴羅果美(Henvigue de Barios Gomes)談判。談判是在赫德遙控下進行的。談判壹開始,雙方圍繞著赫德與羅沙達成的《擬議條約》進行激烈的爭論。葡萄牙政府為了達到侵奪中國對澳門的管轄權這個主要目標,提出"澳門地位是個根本問題",堅持索取《擬議條約》中規定的全部權益,聲稱若有改變,"必定會使每壹個人都起來反對現內閣而使它倒臺",表示無論如何也不會讓步。
由於清政府的反對以及葡萄牙的不讓步,雙方談判壹個多月仍無結果。面對中葡條約流產的可能,赫德密電金登幹,勸說葡方講求實惠,做必要的讓步,千萬不要錯過這次簽約的機會。葡萄牙人當然不願錯過這個千載難逢的良機,於1887年1月19日召開國務會議,提出兩個方案供清廷選擇。
最後,經過三個月的激烈爭論,雙方達成了協議。由於在澳門地位上中國堅持要寫上"租賃"字樣,巴羅果美便耍了壹個花招,表示如果中國用"租賃"字樣的意圖是防止葡萄牙將澳門讓給第三國,那麽他願意聲明葡萄牙從未、今後亦不會有此想法,並願照此意思在地位條款內加壹項規定(註解:《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44頁。)。
葡萄牙做了微小讓步後,赫德便以法俄英德等強國欲購得澳門作為駐軍之地來向清廷施壓。總理衙門以奕?FDC7?為首的大臣們便以與葡萄牙簽約可以杜絕列強"冀以巨款購得其地為駐軍之所"的覬覦之心為理由,不顧曾紀澤等官員的反對,同意了葡方提出的第壹方案。3月17日,清政府指令金登幹在裏斯本簽訂草約。此時,巴羅果美仍感到澳門地位條款不夠明確,在簽字前三天,又在"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條款內加上"即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字樣,使澳門作為殖民地的含義"更加明晰而完備"(註解:《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74頁。)。赫德對此並沒有異議,並指示金登幹立即簽字。葡萄牙取得這壹重要收獲後,便在拱北和關卡問題上做了讓步,但是卻在草約中寫進"永駐管理澳門及其屬地"字樣,為以後擴大領土要求埋下伏筆;保留關卡也沒有在草約中明文規定。1887年3月26日,中葡兩國草簽了《中葡裏斯本草約》。 《草約》簽訂後,赫德致電葡萄牙,請求任命前澳督羅沙為全權代表,前來北京最後議定並簽署條約。7月13日,葡萄牙代表羅沙抵達北京與清政府進行談判。羅沙在談判壹開始就向總理衙門送呈壹份照會,並附上壹幅自稱包括"澳門屬地"的地圖,企圖在《草約》中的"屬澳之地"字眼上玩弄花招。根據地圖,"屬澳之地"除了包括關閘以南的澳門半島,還包括青洲、氹仔、路環、小橫琴、大橫琴等六七個島嶼。總理衙門大臣們壹見此地圖,大為吃驚,認為葡人有意蒙混,"饅頭比蒸籠還大",斷然拒絕了羅沙的要求。最後,清廷表示"中國大可不必別人幫忙而自辦洋藥稅厘並征",並且重新醞釀"買回"澳門的方案(註解:《清季外交史料》卷七三,第92頁。)。
赫德慌了手腳。盡管此時他已不再受中國委任正式參與談判,但為了使自己苦心經營的中葡條約能最終締結,便積極活動,操縱其間。為了對付中國的反對意見,他竭力為葡萄牙出謀劃策。赫德壹再提醒羅沙,目前最穩妥的辦法是不指明附屬地,先簽約,"將來日子壹久,自會形成更有利的東西"(註解:《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91頁。),使羅沙撤回了條約底稿中指明"澳門附屬地"的條款。此外,條約以中、英、葡三種文字書寫,以英文為準,赫德便讓葡萄牙人對英文詞句仔細斟酌,在文字上做手腳。於是,羅沙便絞盡腦汁,在條約的英文詞句上大下功夫。如條約中文版的第二款刪去了《草約》中的"屬澳之地"和"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的字句,但英文版中卻將第二款的內容全部包含在內(註解:《清季外交史料》卷七四,第1-15頁。)。另外,中文本中的"永居管理",在英文本中的相應文字perpetual occupation既可譯成"居住"之意,亦可譯成"占有"之意。還有"未經大清國首肯"壹句,在英文本中的相應文字without previous agreement with China既可譯為"未經中國事先同意",也可譯為"未經事先與中國商量"。這就為後來葡萄牙的進壹步擴張埋下了伏筆。
同時,赫德在總理衙門大臣面前編造謊言,鼓吹與葡萄牙立約的必要性,連他自己也承認對總理衙門大臣們采用了"連哄帶騙"的手段(註解:《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第95頁。)。經過赫德的大肆哄騙,並因李鴻章贊成簽訂條約,曾紀澤反對失信於外人,奕?FDC7?等又被鴉片稅厘並征之利所誘惑,清政府決定在對有關"澳門地位"等條款做壹些修改,特別是刪去《草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