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工資支付的事項。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括工資支付的事項。工會或者職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簽訂工資協議。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工資;集體合同或者工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臨時用工約定壹次性工作事項的,應當在勞動者完成該事項後即時支付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實行年薪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的約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提倡用人單位通過金融機構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