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65,438+0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企業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存在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沒有明確的範圍,也就是說沒有明確的價值計量標準,而增值稅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固定資產有壹個標準,而且標準比較低,主要是因為這類納稅人規模比較小,固定資產價值壹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會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
固定資產的不同標準將直接決定不同的稅務處理規則。如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外包壹張辦公桌進行管理,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辦公桌屬於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不能壹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