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追溯適用調整後的政策法規
根據以前的規定,已實行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按照調整後的追溯適用政策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當沖減以前已按規定計提的銷項稅額和應納消費稅,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出口退(免)稅。
按原規定已實行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可按調整後的追溯適用政策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應沖減原應計銷項稅額和應納消費稅,同時沖減免稅出口貨物和服務相應的進項稅額。
二。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實施的政策。
以下政策規定以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也就是說,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在2012年7月1之後的,按照新政策執行;否則,應按照以前的政策規定執行。
(壹)提供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後出口收匯核銷時限的政策;
(二)外貿企業直接出口進口貨物的退(免)稅政策;
(三)擴大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範圍的政策;
(四)出口退稅率適用於外貿企業購買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
(五)外貿企業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購進簡易辦法征稅貨物,以較低者為準的政策;
(六)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退稅的計算依據和退稅率適用的政策;
(七)出口貨物和服務免稅政策除追溯適用外;
(八)出口免稅卷煙計算相應進項稅的政策。
三。不受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限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4號公告第2012號規定《辦法》其他規定於2012年7月1日開
開始執行。起運日期:向海關申報出口的貨物和服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未申報出口的貨物,應使用出口發票(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
以簽發時間為準;保稅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和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出境時海關簽發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但以下規定不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4號公告規定的起始日期執行,只能從2065438+2002年7月以後的退(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壹)除追溯申請退(免)稅期限規定以外的出口退(免)稅措施和要求;
(二)生產企業飼料加工管理辦法;
(三)生產企業免稅申報數據調整辦法;
(四)取消新增生產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12個月退稅審核期;
(5)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的認定;
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的認定不能在2012年7月退(免)稅申報期內完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適當延長。
四、進口加工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收政策。
(壹)實施時間。
新政策中,加工貿易形式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從出口貨物離岸價中扣除已消耗的保稅進口料件余額計算銷項稅額,而應繳納的增值稅按照過去的征收率計算。不同的方法會使出口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
需要明確的是,出口企業在2011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征稅,那麽按照規定,不屬於調整後新政策的追溯適用範圍。如果允許適用新政策,那麽出口企業在2011未按時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且已按內銷征稅的,將按新政策進行調整,這樣同樣的出口業務也按內銷征稅,必然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必然違反追溯適用政策的規定。
由於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從1年7月起執行,而國家稅務總局24號公告2012明確規定了確定執行起始日期的標準。據此,出口企業在2012年6月30日前未以進口加工貿易方式申報出口貨物免稅的,比照內銷征稅的以往規定執行;只有2012、1年7月以後申報的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現行規定視同內銷征稅。
(B)實施範圍
雖然生產企業可以準確計算增值稅應稅國內貨物和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但並不意味著以進料加工貿易形式作為內銷的出口貨物的征稅範圍僅限於生產企業。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其申報出口的離岸價包含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因此,根據財稅[2012]39號文件的規定,飼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稅收的適用範圍為壹般納稅人,包括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不同的是,外貿企業未對增值稅內銷貨物和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單獨核算,其對應的生產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三)消費國內采購的免稅原材料生產的不含進項稅且不含進項稅的出口貨物,視同國內稅。
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購進免稅原材料不含進項稅和不含進項稅後出口貨物的免退稅額計算依據,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金額後確定。那麽,是否應該對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政策,以抵扣國內采購的不含進項稅、不含進項稅的免稅原材料在離岸價中的金額?
對此,財稅[2065 438+02]39號
文件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我國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對於沒有進項稅的免稅原材料,生產企業不能同時計提和申報進項稅抵扣。
從國內貨物銷售額中扣除在國內購買的免稅原材料金額。因此,如果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實行征收增值稅政策,則已消耗的國內采購非進項稅不得從離岸價中扣除,且
不含進項稅的免稅原材料金額。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申報出口退(免)稅後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規定,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後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2012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時限為出口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265438+。2012年7月1日後出口的貨物,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時限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限內。對於上述兩種情況,根據公告第號的規定1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口企業在2012年7月31日前申報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核銷外匯收入的,不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如出口企業2012年5月申報出口貨物,出口收匯核銷單提供時限為出口申報之日起210天內。如果企業在7月31之前未核銷出口收匯,那麽在2012年8月之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出口企業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按規定期限收匯或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核銷的,按此前有關規定辦理。如出口企業2065438年7月+0日申報出口貨物,2065438年4月30日之前所有增值稅納稅申報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時限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如果企業在7月份已經核銷了外匯收入,那麽在8月份201,2065438之後,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出口企業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