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稅合並後,實行的是國家稅務總局主導下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即國家稅務總局與省級人民政府***同管理。合並的主要目的是統壹稅收征管,提高稅收效率。合並後的稅務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和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盡管機構合並,但納稅人依然需要依法繳納應交的稅款,包括之前地稅機構負責征收的稅種。此舉也反映了中央與地方在財政收入分配上的利益協調。
國稅地稅合並的職權調整:
1. 職權整合:國稅地稅合並後,原本分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的職權被整合,統壹由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下屬機構行使;
2. 稅收征管優化:合並後的稅務機構負責所有稅種的征收管理,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 服務納稅人:國稅地稅合並旨在提供“壹站式”服務,簡化納稅人辦稅流程,減少納稅人跑腿次數;
4. 行政效率提升:合並有助於減少重復機構設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 執法監管統壹:稅務執法和監管職能統壹,有助於形成統壹的稅收法律環境,確保稅法的公平執行。
綜上所述,國稅地稅合並的主要目的是統壹稅收征管,提高稅收效率,並通過職權整合、稅收征管優化、服務納稅人、行政效率提升和執法監管統壹等措施實現了這壹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並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