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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江西省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中***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規定 壹、加大投入 (壹)省財政每年安排的2000萬元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集中用於省級龍頭企業的貸款貼息、技術補貼和培植農產品著名品牌。 (二)農業綜合開發、扶貧、農業科技、農業基建和國債支農資金等,在不改變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性質的前提下,重點扶持項目區內的省級龍頭企業,培植農產品著名品牌。 (三)省財政今年安排300萬元,對省級龍頭企業新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和農產品著名品牌,實行以獎代補。 (四)國有商業銀行以扶持省級龍頭企業和培植農產品著名品牌為重點,每年安排壹定的貸款予以支持,並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資信好的企業和品牌核定壹定的授信額度,用於收購同基地農戶簽訂合同的農產品和農產品出口時對外出具投標、履約和預付金保函。 二、稅收優惠 (五)省級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研究開發費用逐年增長,且增長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實際技術開發費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40%的所得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並在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可按減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並在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六)省級龍頭企業直接向農戶收購農產品(含簡單加工的農產品)並進行加工銷售的,憑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按13%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三、優化環境 (七)省級龍頭企業投資開發農產品基地、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林畜牧場用地和其中少量用於農產品加工項目的用地,簡化用地手續,實行同農民簽訂租賃合同的準用制度,不辦征用手續,各項規費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先繳後返;用水、用電實行農業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八)省級龍頭企業屬國外、境外企業或個人投資興辦的,允許其在國內投資企業所獲利潤以人民幣認繳註冊資本,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壹時達不到登記條件的可先核發預備期的營業執照,企業籌建完畢後再按規定核發正式營業執照。 (九)省級龍頭企業以生豬飼養為主,具有萬頭以上生產規模,符合設備和檢疫條件的,給予定點屠宰經營權;以糧食生產、加工為主,符合技術和設備條件的,給予其與農民簽訂糧食生產加工合同,跨地區收購、加工、批發、零售糧食的經營權。 (十)省級龍頭企業興辦和參與興辦農產品專業市場、運銷企業、流通協會的,經批準,在倉儲、冷藏、信息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上給予貸款貼息;利用中外合資農產品流通企業銷售網絡進入國外銷售網點和分撥中心的,經批準給予適當補貼;其運輸車輛持有經省農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聯合核發的“綠色通道通行證”並裝載鮮活農產品的予以優先放行,發生交通違章登記放行。 (十壹)省級龍頭企業開辦農業信息網站的,與政府網站同等待遇;發展民營農業科技企業並開展研發推廣等科研活動的,在科技立項和科研經費安排上與國有科研機構壹視同仁;興建種苗中心並引進開發推廣優質種苗的,經批準給予壹定的補貼;利用外資發展與外商配套產業的,降低成立進出口公司的門檻。 (十二)省級龍頭企業符合中央外貿發展基金規定的出口產品,有關部門積極幫助申報,爭取出口貼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出口創匯企業按壹般貿易項下農產品出口額壹定比例進行獎勵。 四、搞好服務 (十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保險公司對省級龍頭企業開展保險工作;逐步開放農業保險市場,允許外資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進入我省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十四)各類媒體以優惠價格宣傳省級龍頭企業的農業品牌。執法部門對省級龍頭企業依法實行保護性服務。 (十五)行政、事業單位轉制為省級龍頭企業的,原有的經費壹定3年不變,作為企業的啟動資金。涉農科技事業單位轉制為省級龍頭企業的,原有的事業經費撥付到期後,可繼續保留50%的事業經費,用於開展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辦、創辦省級龍頭企業或參與經營的,其占編、職級和工資保留3年。 (十六)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省級龍頭企業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效益低的核減或中止扶持資金;對轉移、挪用扶持資金等行為的,取消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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