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房產增值稅定義
首先我們要先從基礎入門,那就先來了解壹下什麽是澳洲房產增值稅,它的定義是什麽樣的。資產的增值和損失(CapitalGainorLoss)與您購買和賣出該資產的價格是不壹樣的。根據澳洲稅務局官網上的解釋,只有資產增值的那部分才需要支付稅收,而且該稅種其實是個人所得稅(IncomeTax)中的壹部分,實際上它並不是壹個單獨的稅種。
澳洲房產增值稅是什麽時候實施的
澳洲房產增值稅其實是從1985年9月20日開始實行的,因此在此之前買到手的房地產再出售時不牽涉增值稅的問題。增值稅的折扣是1999年9月21日開始的。對於買到手後壹年以後再出售的房地產,可以享有50%的折扣,需要註意的是海外人士不可以享受五折優惠。
如果海外人士在2012年5月8日以後購買的投資房,然後賣房之前的所有時間裏都保持著海外人士的身份,那麽賣房所產生的資產增值就不享有五折優惠。
購買澳洲房產哪些情況免增值稅
關於澳洲房產增值稅,大多數人知道自住房出售時不需交增值稅,但許多人不明白對其它房地產,如作為遺產繼承者,有特殊的適用規則。對於繼承房地產不需要付增值稅——除非將房子賣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時,才需要付增值稅。
增值稅是從1985年9月20日開始的。如果遺產房是當初在1985年9月19日或之前買的,那麽下面的規則適用:
1.如果房子是在房主去世後兩年內出售,免增值稅。
2.如果是在兩年以後出售,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仍然免增值稅:
A.沒有用房產獲利,即沒有出租過;
B.該房是房產繼承者的自住房,去世者的配偶,或其他人根據遺囑有居住在這裏的權利。
如果去世的房主當時買房子時是在1985年9月19日之後,作為自住房買的,那麽需要進行較嚴格的審查,方可判定該房在出售時是否需交增值稅——必須滿足所有上述所列條件。此外,該房產必須是留下遺產者居住的自住房,並且沒有用以產生任何收入。
增值通常構成投資房產收益的壹大部分。總的來說,投資者需要對增值交稅。關於什麽情況下應交增值稅,交多少,規定並不是直截了當的,特別是當投資房產最初曾經作為房主的自住房的情況下,或者房子在出租了壹個時期後又成為房主的自住房。最根本的原則是,壹個納稅人的自住房是免增值稅的,而壹個納稅人只能有壹個自住房。
壹、“六年法則”
在房主遷移到另壹個城市或海外的情況下,自住房出租了出去。或者房主自己去租房住,而將自己擁有的房子租了出去。這種情況下,自住房不再是自住房。而所謂的“六年法則”在這種情況下,允許房主在最長六年內繼續把此房產當作自住房來對待。
如果在房產租出去壹段時間之後,房主又搬回去作為自住房住,如果後來此房又出租出去的話,六年的時間重新起算;如果“六年法則”被違犯了,即房產出租超過了六年,那麽在六年內增值稅的部分可以減免。
二、特殊法則
除了“六年法則”,還有壹個特殊法則,適用於自住房在1996年8月20日之後首次成為產生收益的情況,該特殊法則關系到如何確定房產的初始價值。為了計稅的目的,房子的價值按首次租出時的市場價值計算,而不按當初買房時的實際價。
如果房產最初是按投資房出租出去的,然後在房主擁有此房期間的壹部分時間又變成了房主的自住房,那麽只能享受部分的自住房增值稅減免。如果房產最初是作為出租房的,那麽到最終出售時的總增值將按比例減少,視房主將房子作為自住房的時間長短而定。